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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销售假“舒肤佳”被诉 法院: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专用权|侵权|宝洁公司|法院|注册人|舒肤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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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权诉讼中,为固定证据、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支出了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侵权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最终,宜兴法院依法判决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支付宝洁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商标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免责的情形,即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主客观要件相互关联,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销售者不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即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进而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广大小微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货,核实供货商的身份,主动索取进货单、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相关凭证须明确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商等信息,以免出现纠纷时丧失假货溯源机会,无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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