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工亡胚胎移植子女领抚恤金遭拒 法院判决支持抚恤金待遇!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其中包括一起试管婴儿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案件。 陈某与郭某婚后因不孕症就医,冷冻了9枚胚胎。在胚胎移植前,陈某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随后,郭某接受了胚胎移植并生下陈小某,剩余胚胎被销毁。 2024年5月,陈小某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遭到某社保中心拒绝。社保中心认为,陈某死亡时,陈小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不属于遗腹子女范畴,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的供养亲属定义,并作出了《不予支付决定书》。陈小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权益应平等保护,不因孕育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陈小某通过胚胎移植出生,与遗腹子一样属于依赖职工经济供养的子女,因父亲去世失去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陈小某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享受抚恤金待遇,支持了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以行政判决明确,胚胎移植技术出生且在职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依法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普及的当下,部分法律法规难以及时覆盖新兴医学实践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尊严的前置性保护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完善了司法裁判规则,保障了此类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彰显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责任编辑:0882) (责任编辑:088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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