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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以案释法】婚内出轨给情人转账“520” “1314”,配偶能否要求返还?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2024-03-18 19:53 云南 丈夫婚外情为“第三者”履掏腰包 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维持不正当恋爱关系 数笔带有特殊寓意的转账 妻子能主张返还吗? 案情简介 (图源网络) 姜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男子A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12月,男子A找到姜某,告知姜某:“我老婆杨某与你老公周某有婚外情”,男子A并将妻子杨某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告知了姜某。为查证男子A所述是否属实,姜某查看了丈夫周某的微信,找到了杨某和周某的聊天记录,发现二人确实存在婚外情,期间,周某曾多次转账给杨某,共计一万余元,杨某也为周某购买过衣物。 姜某遂向弥勒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周某与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杨某返还款项。 法庭调解 庭前调解中,杨某对周某转账的金额无异议,表示已收到,但认为转账金额多为“520”、“1314”等带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是周某无条件赠予,不应返还。后法官耐心对杨某释法析理,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先后向其赠与1万余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周某转账的款项系姜某与其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没有取得姜某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与杨某,事后也未取得姜某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应返还财产。 经过调解,姜某同意在杨某应返还的款项中抵扣为其丈夫周某购买过的衣物,随后杨某当场向姜某返还了剩余款项。 法官寄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既违反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赠与行为无效。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约定和承诺,不是一刻钟的浪漫,而是一辈子彼此忠诚、相互扶持,需要用一生去证明。无论是超出法律底线的婚恋关系亦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都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法律的支持。我们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与此同时要遵守法律、恪守道德,端正婚恋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供稿丨李祯祯 一审丨杨紫涵 二审丨李俊东 三审丨张利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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