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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明朝进军云南及民族关系[第1页]

作者:Highelf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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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代云南罗罗的民族关系
一 明初云南罗罗土官归附授职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十二月,明军在曲靖白石江战胜梁王把匝剌瓦尔密的十万精兵后,傅友德分兵北上支援胡海洋军,其余征南大军主力则由蓝玉、沐英率领,直逼云南腹地。明军师至板桥,梁王把匝剌瓦尔密率其家属和亲信投滇池自杀,“右丞观音保以城降”,滇中各路、州、县的蒙古军官出降,靠内地区的罗罗、僰人等民族的土官们也相继归附。(倪蜕辑,李埏校点:《滇云历年传》卷6,第248~250页,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
 
明朝平定云南后,对于来降的罗罗土官,采取不同的统治方式,授予不同的土职:
第一,在罗罗聚居区设置土官政权。寻甸军民府、武定府(军民府)、广西府等地的土知府由罗罗土官担任。正统年间,蒙化知州左氏因出征麓川有功亦升为知府。
第二,在罗罗分布较多、汉族人口不少,又处于交通要道的曲靖府、临安府、楚雄府等地设置了流官知府,其下部分州县改设流官,部分州县土、流并设或土、流参设,还有部分州县则完全保留土官。如:曲靖府南宁县设流官,沾益州知州安氏、陆凉州知州资氏、马龙州知州安氏、罗雄州知州普氏、亦佐县知县安氏均为罗罗土官;临安府建水州知州、石屏州知州、新化州知州为流官,宁州知州禄氏与流官并设,而阿迷州知州普氏、蒙自县知县禄氏、嶍峨县知县禄氏、纳楼茶甸长官司副长官普氏为罗罗土官;广西府维摩州知州土、流并设,师宗州、弥勒州知州为罗罗土官;楚雄府所属五县二州皆设流官,其中南安州土州判李氏为罗罗土官(李氏原为南安州琅井土巡检,《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卷313《云南土司一》记载,宣德八年(1433),“以乡老言:‘本州俱罗舞、和泥、乌蛮杂类,禀性顽犷,以无土官管束,多致流移,差役赋税,俱难理办。众尝推保署州事,抚绥得宜,民皆向服,流移复归,乞授本州土官。’吏部言:‘南安旧无土管,难从其请。’帝以为治在顺民情,从之”。);澄江府领三县二州,其中路南州知州秦氏是罗罗土官;鹤庆府顺州同知是罗罗子氏等。(《土官底簿·云南土官》。)
统治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既反映了罗罗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反映了中央王朝与罗罗各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 汉罗杂居区形成
从洪武十五年初至天启年间,明朝先后在云南设置了20卫、3御、17 个直隶千户所,共133个千户所,“其中约八十个千户所在彝族聚居地区”(方国瑜:《彝族史稿》,第312页。)。又据陆韧教授的详细估算,这些卫所正军、军余及其家属等进入云南的第一代军事移民人口“有可能达到80余万”(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第48页。)。若据此推算,大约有近50万汉族人口分布到罗罗地区。明王朝实行的卫所制度,加强了对罗罗地区的控制。
此外,明朝还通过民屯、商屯等形式,把大量汉族人口迁入云南,部分汉族移民进入了罗罗聚居区。还有的汉族则因游艺、商贾、仕宦流寓或客寓于罗罗地区,逐渐形成了一些汉罗杂居区。如曲靖府“郡中汉夷杂处”((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2曲靖军民府风俗。);寻甸府“向有汉人,有屯军,有江右、黔、楚寄籍之民”((康熙)《寻甸州志》卷3《地理·彝俗》。);蒙化府“汉人,皆洪武初开设卫所官军之后,客籍皆各省流寓之后,及乱寄籍于蒙者”((康熙)《蒙化府志》卷1《地理·风俗》。);马龙州“州境四乡一所,乡皆民村,汉夷杂处,西北汉夷乃汉多夷少,东南则汉少夷多,所中皆军屯也”((雍正)《马龙州志》卷3《地理·乡屯》。);蒙自县明朝初年皆为罗罗,至明末清初“蒙邑土著之民少,流寓之民多,其土著者率皆前朝实边之人”((康熙)《蒙自县志》卷1《风俗》。)。
数十万汉族移民的迁入,对罗罗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谢肇淛《滇略》卷9《夷略》中说:“(爨夷)今其种类散处于滇各郡……亦有与汉民杂处,耕稼纳赋者”。汉夷杂居、友好共处,为两个民族在经济生活和文化习俗方面的交流提供了有利条件。汉族先进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传入罗罗民族中,汉族为了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也向罗罗学习生活经验,两个民族在生产方式、生活习俗上相互影响,共同开垦了田地,开发了山区。
 
三 明朝中后期对云南罗罗土官的改土归流
明朝初期,云南保留了大量土官,其中罗罗土官数量最多。但是,“土司制度的最终目的,并非要维护各少数民族中原有的经济、政治结构永远不变。而是在把各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下来之后,积极创造条件改变它们,使其逐步在经济、政治上都与汉族地区趋于一致的封建化的统一”(尤中:《简论“土司制度”》,载《尤中诗文选集》,第742~743页,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所以明王朝“往后只要有机可乘,条件稍具,便毫不迟疑地改流”(江应樑:《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第13页,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而且随着汉族人口的迁入,部分地区封建统治方式的介入,一些罗罗土官统治区内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一些土官在当地的影响削弱了,明朝中期中央王朝逐渐展开了废除土官、改设流官的活动。
 
(一)寻甸府的改土归流
寻甸府原为大理国时期东方“乌蛮”三十七部中的仁德部,元代设为万户府,是罗罗聚居区。洪武十五年(1382),明军临滇,前元仁德府土官阿孔等归附,改为寻甸军民府。十六年(1383)土官安阳赴京朝觐,贡马及虎皮、毡衫等物。此后,寻甸土官按期入贡,与明王朝建立起正常的君臣关系。
成化十二年(1476),土舍安宣聚众杀掠,明朝政府命镇守官相机抚捕。十四年(1478),土知府安晟死,安详、安迺兄弟争袭,遂设流官,改寻甸府,原土知府安氏被降为“马头”。(《明史》卷314《云南土司二》;(道光)《寻甸州志·师旅考》。)
 
(二)广西府的改土归流
广西府于洪武十四年(1381)归附,领弥勒、维摩、师宗三州。据《土官底簿》载,“(知府)昂觉,广西府弥勒州人。有父普德,除授本府知府,洪武二十一年(1388)者满作乱杀死。总兵官委觉署掌府事,赴京告袭”。洪武二十七年(1394)昂觉得袭。广西府境内地形复杂,民族众多,罗罗虽然势力强盛,却缺少一支强大的力量来统领各部。普德虽然被授予了土知府职,但亦没有足够的力量震慑地方,反而被者满杀死。正统六年(1441),师宗州及广南民族头人阿罗、阿思“纠合为乱”,朝廷命总兵官沐昂帮助广西府土知府平息了叛乱。成化十七年(1481),以土知府昂贵有罪,“革其职,安置弥勒州,乃置流官,始筑土城”(《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一》。)。又据《明史》卷126《沐英传》记载:“广西(府)土官虐,所部为乱,(沐)琮更请设流官,民大便”。看来广西府土知府昂氏被革职,很有可能是因为其不能弹压地方,维护稳定。
 
弘治六年(1493),明王朝又废除了弥勒、维摩二土知州,“设云南维摩、弥勒二州流官知州,土民愿得流官故也”(《明孝宗实录》卷82。)。
师宗州知州为流官,同知是罗罗土官。弘治年间,土民李璜代土官赴京请袭,“璜谓无流官制土,土终为民秧,至京请设流。议下,因除流官知州。土官不得协管州事”((康熙)《广西府志》卷7《人物传》。)。师宗州亦废除了土官统治。
 
(三)武定府的改土归流
洪武十五年(1382)正月,武定女土官商胜将元朝所授金牌印信“缴于千户徐某”,然后“自运米千石,开通道路,至金马山接济大军,乃回奔赴招谕人民”, “率先中庆、澄江三路达鲁花赤归诚于沐英”。(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56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武定土官为云南土官中主动归附明朝的第一家,“(沐)英因资其入觐,得世守滇服北门”(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69页。)。洪武十六年(1383)十一月朱元璋诏赐诰命一道,授商胜中顺大夫、武定军民府知府及朝服、织金罗衣、纱帽、金带等物。(《明太祖实录》卷157。)此后,在滇东北、滇东等地罗罗土官不断与明军相对抗时,商胜“善于抚蛮,质直宽恤”,使“夷民安业,地方宁谧”,(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62页。)不仅维护了武定地区安定的局面,而且始终与明王朝密切合作,与明王朝维持着亲和的关系。
 
至凤英在任期间,更把这种良好的君臣关系推向顶峰。凤英“正己爱民,勤于政务;四礼正家,一经教子;开辟田野,教民稼穑;历练武勇,弓马娴习;当道交荐,故所至有功。又知人善任,麾下乐为用命”(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91页。),不仅受到当地民众的拥戴、地方官吏的举荐,还得到皇帝的宠爱。弘治三年(1490),“奉例赐姓凤”,从此改姓凤氏;授予“中宪大夫”名号,又“赠其母索则、妻索国俱为恭人”。(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86页。)弘治十三年(1500),凤英奉命征竹子箐梁王山,以功进中亚大夫。(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87页。)十五年(1502)征贵州普安,以功进云南布政司右参政。(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89页。)正德二年(1507),征师宗豆温乡,“功尤伟,赐‘尽忠报国’金带一具”。(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90页。)但也正是凤英造成了凤氏与明王朝之间的良好关系发生重大转折。
明王朝授予凤英的云南布政司右参政职衔,只是一个虚号,本非实职,而凤英却“拥众鼓吹迎入布政司堂上任”,直接到云南布政使司堂上任,在遭到拒绝后,“乃就仪门上任而去”,“至是怏怏,手把所束金带曰:‘安用是!’”(毛奇龄:《蛮司合志》;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97页。)凤英的极花金带为皇帝破例赏赐,其行为令明武宗尴尬,使云南地方官吏恼怒。从此凤英被地方官吏误解为阴蓄异志,也失去了皇帝的宠爱和信任。
 
正德六年(1511)凤英去世。据《土官底簿》记载,其子凤朝明未能按正常状态立即承袭土知府职位,而是在六年之后,即正德十二年(1517)才奉旨准袭。袭职不久,即被革职。革职原因是“朝明有叛状,火头吾孟才告之官”(毛奇龄:《蛮司合志》。)。对于凤朝明久未袭替和叛乱之事仅《蛮司合志》有简略记录,(天启)《滇志·羁縻志·土司官氏》、《土官底簿》等方志和有关文献或语焉不详,或缺乏记载。从目前仅有的材料来看,凤朝明不得立即袭职之原因极有可能与朝廷和云南地方官吏对其父凤英的猜忌有关,而凤朝明因“有叛状”被革除与朝廷和云南地方官吏对其高度戒备有关。明朝将凤朝明降为土舍,“惟专巡捕、征粮而已”,而“以流官同知掌印”。(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146页。)
 
嘉靖九年(1530),凤朝明之子凤诏因平定凤朝文反抗有功,仍授土知府职。“及凤诏死,瞿氏以母袭子官,所辖四十七马头阿台等数请以印属瞿氏”。嘉靖十六年(1537)明朝复命土知府瞿氏掌印。(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146页。)四十二年(1563),“瞿氏老,举凤诏妻索林自代”。但索林袭职不久,“遂失事姑礼”。于是“瞿氏大恚,乃收异姓儿继祖入凤氏宗,挟其甥婿贵州水西土舍安国亨、四川建昌土官凤氏兵力,欲废索林,以继祖嗣”,(《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一》。)掀起了凤继祖与索林争袭事件。凤继祖执杀郑竤等七十人,纠众攻武定新城,“临安通判胡文显督百户李鳌、土舍王德隆来援,至鸡溪子隘,遇伏,鳌及德隆俱死。佥事张泽督寻甸兵二千余驰救,亦败,泽及千户刘裕被执”,(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158页。)其势大张。朝廷调云南、四川会兵击讨。凤继祖最终走投无路,为其手下者色斩杀。(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165页;《明世宗实录》卷564。)
 
凤继祖事件平息之后,武定府流官同知邓世彦条陈二十事,请巡抚吕光洵奏请改土归流。隆庆元年(1567),“守臣议改设流官,犹不欲绝凤氏”,将索林免罪安置省城,授索林支属凤历子思尧经历,给庄田百余;(《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一》。)“钦升刘公宗寅知府事,添设推官谭君经,建捕盗馆于撒甸”(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第187页。)。然而凤历“以不得知府怨望,谋结四川七州及水西宣慰安国亨谋作乱”,聚众称思尧知府,夜袭府城。(《明穆宗实录》卷34。)流官知府刘宗寅多次遣人抚谕,凤氏不听,刘宗寅果断采取军事行动,“追至马剌山,擒凤历伏诛”。(《明史》卷313《云南土司一》。)随即“改治立御,建学作城”(倪蜕辑,李埏校点:《滇云历年传》卷6,第409页。)。武定府的改土归流至此方告结束。
 
此外,明朝中后期被改土归流的土官还有:
阿迷州土知州普柱故,“正妻沙费,成化元年奏袭,查勘,十八年(1482)弟普明奏袭,查系争袭,不明,行勘未报,文选司缺册内”,成化十二年(1476)“除流官杜参”,以争袭改设流官。(《土官底簿·云南土官》。)
路南州知州,据成化十三年(1477)都御史王恕奏:“女官元真病故,户内别无应袭之人,要改流官”,当年十月以土官绝嗣“除流官知州李升管事”。(《土官底簿·云南土官》。)
弘治六年(1493)四月,蒙自县“添设流官知县掌印,土官知县专一管束夷民,巡捕盗贼”。嘉靖二年(1523)九月,巡抚王启奏禄赐户绝,流官知县管理县事,土官公座裁革。 (《土官底簿·云南土官》。)
弘治七年(1494)四月,马龙州“知州长辅故,绝。改设流官知州罗环”。(《土官底簿·云南土官》。)
弘治十六年(1503)四月,宁州土知州被降职,添设流官知州,“宁州添设流官知州掌印,土官专管束夷民、巡捕盗贼”。(《土官底簿·云南土官》。)
沾益州、陆凉州、嶍峨县等州县逐步改为流官知州、知县与土官知州、知县并设。((万历)《云南通志》卷5《建设志》:沾益州,流官知州一人,土官知州一人;陆凉州,知州一人,同知一人,土官同知一人;嶍峨县,流官知县一人,土官知县一人。在万历以前这些州县已设流官。)
 
我们云南有句俗语,啰啰听不懂汉话。这大概就是源头了吧
 
二 明王朝对云南的统治
平定乌撒等部的叛乱之后,明王朝立即调整了对这一地区的政策。
首先,明王朝对云南东北部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针对这一地区罗罗聚居、土官势力强盛且桀骜难驯的特点,为了减缓征南大军的压力,使其集中精力应对云南的复杂局面,洪武十六年(1383)正月,“以云南所属乌撒、乌蒙、芒部三府隶四川布政使司”, 第二年五月又“割云南东川府隶四川”。(《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其次,建立以土官为主、流官佐贰的地方政府。洪武十六年二月,乌撒、乌蒙、东川、芒部诸部土酋率众一百二十人进京朝贡,朱元璋“诏各授以官,赐朝服、冠带、锦绮、钞锭有差。其乌撒女酋实卜,加赐珠翠”(《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任命乌撒诸部原有罗罗土官为土知府,让他们继续统治当地民众。不久,又于乌蒙府“设流官通判、经历、照磨各一员”,东川府“添设流官通判、经历、照磨各一员”,乌撒府“设官与乌蒙、东川同”,(曹学佺《蜀中广纪》卷36。)添设流官到土知府中任副职,对土官起辅助和监督作用。这样,明王朝在乌蒙等地形成卫所与土府参设、流官与土官参用的统治方式。
 
其四,教化罗罗土官。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谕与乌撒毗邻的普定土知府:“今尔既还,当谕诸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土俗同于中国”(《明太祖实录》卷150。)。允许罗罗土官的子弟未经考试即可入国子监读书。乌撒、乌蒙、芒部军民府土官知府曾先后派其子弟入国子监读书,“二十三年(1390)七月,乌撒军民府土官知府阿能遣其弟忽山及罗罗生二人请入国子监读书”,“九月乌蒙、芒部二军民府土官,遣其子以作、捕驹等人请入国子监读书”,(《明太祖实录》卷203、204。)明王朝“各赐钞锭”、“赐以衣钞”,给予优厚的待遇,以示鼓励。在地方,永乐十五年(1417)七月设乌撒军民府儒学;(《明太宗实录》卷191。)宣德八年(1433)明王朝于乌蒙军民府“设儒学教授、训导各一员”,目的是“选取土民俊秀子弟入学读书,庶使远人通知礼义,亦得贤才备用”。(《明宣宗实录》卷100。)明王朝注重用以忠孝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教化罗罗土官,试图通过儒学教育将封建伦理道德根植于“皆据险阻深,与中土声教隔离”(《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的罗罗土官及其子弟中,使乌蒙诸部逐渐认识封建王朝的威严,了解封建国家的道德规范,逐步树立起君臣观念。
 
三 明王朝对土官纠纷的军事干预
(一)芒部改流与废流
正德十五年(1520)芒部土舍陇寿与其庶弟陇政、其嫂支禄因争袭发生仇杀。嘉靖元年(1522)朝廷以嫡故令陇寿袭职,而陇政、支禄仍然勾结乌撒土舍安宁仇杀如故。四川发土兵25000人准备相机进剿。陇政、支禄一方面佯装听从招抚,实则等待援军;另一方面令党羽阿黑等掠周泥站、七星关,又遣阿核等“纠集诸苗,剽掠毕节诸处,杀伤官军,毁官民房屋甚众”(《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朝廷派兵进剿,陇政逃入乌撒。
 
嘉靖四年(1525),陇政诱杀陇寿,夺芒部土府印。不久,官兵在水西擒获陇政,追获芒部印信。嘉靖五年(1526),明王朝以芒部“本属亲支已尽,无人承袭”为由,改芒部军民府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统之,“以(重庆)通判程洸为试知府”。将镇雄府分属夷良、母响、落角利之地,设为怀德、归化、威信、安静四长官司,“使陇氏疏属阿济、白寿、祖保、阿万四人统之。如程番府例,令三年一入朝,贡马十二匹”。(《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嘉靖六年(1527),流官知府程洸“募民占种夷田”(曹学佺《蜀中广纪》卷36。),侵犯了原有土官土目的利益,引起了激烈的反抗。陇寿部下沙保等拥陇寿私生子陇胜,(《明世宗实录》卷112。)欲谋复陇氏,纠众攻陷镇雄城,驱逐程洸,夺取流官印信。明王朝令川贵两省合力会剿,败沙保,仍设流官如旧。然而,芒部改流引起乌撒、乌蒙、东川土官的惊恐和怀疑,与芒部唇齿相连、世戚亲厚的乌撒、乌蒙、东川等地土官惟恐波及自身,危及统治地位,因而“自芒部改流,诸部内怀不安,以是反者数起”。嘉靖七年(1528)“芒部、乌撒、毋响苗蛮陇革等复起,攻劫毕节屯堡,杀掠士民,纷纷见告”,沙保之子普雄也乘机联合乌撒、毋响、陆肇、水西夷民,“攻劫毕节,并索镇雄府土官印”。川、贵诸军会讨芒部沙保之乱,数年无功反呈愈演愈烈之势。部分官吏对芒部改设流官提出异议,朝廷最终采纳了唐凤仪、戴金等人“俯顺舆情”的建议,于嘉靖九年(1530)四月,“革镇雄流官知府,而以陇胜为通判,署镇雄府事。令三年后果能率职奉贡,准复知府旧衔”。(《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芒部改流以失败告终。
 
(二)平定东川阿堂之乱
嘉靖三十八年(1559)东川营长阿得革欲乘土知府禄庆去世、其子禄位尚幼之机谋夺土知府职。因未能如愿,“乃纵火焚府治”,后逃到武定州被杀。阿得革子阿堂向乌撒土官安泰贿赂求援。安泰带兵攻入东川,囚禄庆之妻安氏,阿堂乘机夺取了土知府印信。禄氏姻亲贵州宣慰安万铨出兵攻击阿堂,沾益土官安九鼎、罗雄土官者浚与禄位各上书诉讼阿堂。朝廷令云、贵、川三省抚按官会审,阿堂交印服罪。
不久,禄位及其弟相继去世,阿堂以自己的幼子冒名阿哲袭替,且“据府印如故,复与九鼎治兵相攻”。明朝调兵征剿,穷搜不获。嘉靖四十年(1561),东川营长者阿易谋杀了阿堂。此时府印已亡失,安万铨无视朝廷,擅自分发土官印信,“取东川府经历印,畀禄位妻宁著署之,以照磨印畀罗雄土官者浚”;又“以宁著女妻者浚子”,通过传统的联姻方式来巩固宁著的地位;且“仍留水西兵三千于东川,为宁著防卫”。
嘉靖四十一年(1562),为了防止安万铨等人擅权,明王朝重新铸给东川府印,选择与禄位同六世祖的幼男阿采袭禄氏职,先暂授同知职衔,令宁著署掌,后若能抚辑土民,仍进袭知府。(《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三)平息沾益、乌撒二土司之争袭
云南沾益州与四川乌撒军民府虽各属滇、川两省管辖,但实为一家。明初,女土官实卜与其夫弟阿哥归顺,朝廷授实卜为乌撒土知府、阿哥为沾益土知州。“其后彼绝此继,通为一家”(《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万历元年(1573),沾益女土官安素仪无嗣,奏请朝廷以乌撒土知府禄墨次子安绍庆袭沾益州土知州职。后来禄墨与长子安云龙及两孙相继去世,安绍庆奏请以次子安效良归宗,袭乌撒土知府。安云龙之妻陇氏不甘心将土府职位拱手相让,挟娘家镇雄府兵力与安绍庆为敌,安绍庆亦倚沾益兵力与陇氏为难,彼此仇杀,历十四年不结。万历三十八年(1610),安云龙的堂弟安云翔又上奏安效良“不可立者数事”。四十一年(1613),朝廷裁决,“以效良为云龙亲侄,云翔乃其堂弟,亲疏判然”,立安效良为乌撒土知府。(《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不久,永宁土司奢崇明、水西土司安邦彦反明。天启二年(1622)安效良纠结东川土官禄阿伽起兵响应,与安邦彦等合力陷毕节,破安顺,围贵阳,攻曲靖、寻甸,破沾益、罗平、马龙、陆凉、嵩明、富民等地,给明军造成强大压力。(《明熹宗实录》卷31。)天启五年(1625)明军出奇兵破沾益,杀死安效良。(《明熹宗实录》卷50。)
安效良死后,其妻安氏与其妾设白及庶子其爵、其禄争乌撒土知府职。其爵母子获得官府的支持,崇祯元年(1628)四川巡抚差官李友芝令其爵管理乌撒。安氏遂与沾益土官安边成婚,倚沾益兵力与明军及其爵等对抗。第二年,击败安氏、安边之后,其爵署乌撒知府,其禄署沾益知州,乌撒、沾益方得平息。(《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纵观明王朝与乌蒙、乌撒、东川、芒部之间的关系,明初中央王朝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处理与乌蒙、乌撒、东川、芒部罗罗土官之间的关系,这些措施在明朝前期基本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罗罗势力,减缓了云南方面压力,安定了乌蒙诸部,有效地维护了乌蒙等四府社会秩序的稳定,使这一地区出现了百年相对安宁的时期。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明初云南的局势和当时乌蒙等地的状况提出的,基本上达到了明王朝预期的目的。
 
一 明王朝对僰人地区的统治措施
洪武十五年(1382)正月,明军师至板桥,滇中大震,各族土官相继投附,安宁、晋宁、威楚、姚安、镇南等地僰人土官亦归附明军。二月,傅友德率军进驻威楚,招谕元代大理总管段宝之子段世投降。段世错误判断形势,仍然想“以唐、宋故事,奉正朔,定朝贡,以为外藩”,且自恃有苍山之险、洱海之固、上下两关之扼,以及田庵和尚的法术可与明军抗衡。傅友德数次招谕,段世始终不从,且言辞愈傲慢,态度愈强硬。于是“友德大怒,提兵进薄大理”,由定远侯王弼带兵由洱海东趋上关,沐英率众取下关,形成犄角之势;都督胡海洋则绕点苍山后,攀木缘崖而上,树列旗帜。段兵惊慌失措,溃不成军。明军生擒段世及其二子段苴仁、段苴义,顺利攻克了大理。接着又分兵进取鹤庆、丽江,西渡澜沧,下金齿,云南基本平定。(倪蜕辑,李埏校点:《滇云历年传》卷6,第250~252页。)
 

 
明征大理檄文
段氏有大理,传十世至宝。闻太祖开基江南,遣其叔段真由会川奉表归款。洪武十四年,征南将军傅友德克云南,授段明为宣慰使。明遣都使张元亨贻征南将军书曰:“大理乃唐交绥之外国,鄯阐实宋斧画之余邦,难列营屯,徒劳兵甲。请依唐、宋故事,宽我蒙、段,奉正朔,佩华篆,比年一小贡,三年一大贡。”友德怒,辱其使。明再贻书曰:“汉武习战,仅置益州。元祖亲征,祗缘鄯阐。乞赐班师。”友德答书曰:“大明龙飞淮甸,混一区宇。陋汉、唐之小智,卑宋、元之浅图。大兵所至,神龙助阵,天地应符。汝段氏接武蒙氏,运已绝于元代,宽延至今。我师已歼梁王,报汝世仇,不降何待?”  
 

 
明朝平定云南后,立即着手巩固统治的建设。洪武十五年(1382)二月,建立云南承宣布政使司和云南都指挥使司。三月“更置云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设置了云南、大理、永昌、姚安、楚雄、武定、腾冲等五十余府,下辖州、县、千户所、蛮部等,(《明太祖实录》卷143。)试图实行与内地一致的统治方式。尽管这一措施因云南府杨苴、姚安府自久、剑川州杨奴等少数民族土官频繁的叛乱而重新进行调整,恢复了部分边疆民族地区的土司统治,但是在封建地主经济、儒学教育已经兴起,明军易于控制的云南、大理、楚雄等地,明朝仍然设立府治,以流官知府治之。云南府昆明为元代行省治所,明朝因之,云南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皆署其中,为云南会城和云南府治所;大理府以杜瑜为首任知府,筑大理府治署;楚雄府朱守仁出任知府后,“抚民勤政,招集流移,授以田土”,使“境内大治”。((康熙)《楚雄府志》卷5《秩官志·名宦》。)明王朝在这些地区顺利实现了流官统治。
 
可惜了,假如拿下这里,中国西南就有出海口可以钳制印度了。
 
在其他僰人地区,鹤庆府初设土官,以安宁董氏为知府、鹤庆高氏为同知,后因董氏请辞,复以高氏为知府。进入正统年间,鹤庆土府不仅争袭仇杀,而且暴虐害民,屡生事端。正统二年(1437),鹤庆土知府高伦与其弟高纯因争夺土职,“屡逞凶恶,屠戮士庶,与母杨氏并叔宣互相贼害”;五年(1440),“土知府高伦妻刘氏同伦弟高昌等,纠集罗罗、麽些人众,肆行凶暴”;八年(1443),“鹤庆民杨仕洁妻阿夜珠告伦谋杀其子”;不久大理卫千户又奏报,“伦擅率军马欲谋害亲母,又称其母告伦不孝及私敛民财,多造兵器,杀戮军民,支解枭令等罪”。(《明史》卷314《云南土司二》。)在勘验确证土知府高伦的恶行之后,“帝命于流官中择人,以绥远蛮。乃擢泸州知府林遒节为知府”(《明英宗实录》卷101。),鹤庆府亦成为流官知府统治区。
 
姚安府于洪武十五年(1382)设流官知府,不久因土官自久叛乱而增设土同知高保、土州同高惠。洪熙元年(1425),明朝撤流官知府,升高贤为土知府。正统十三年(1448)复设流官知府,仍以高氏为土府同知。(《明史》卷314《云南土司二》。)
此外,对于明初归降的僰人土官,明朝授予土职:一是在流官知府之下设立土知州、土知县、土巡检等官职,以土官治之。如北胜州土知州高氏、云龙州土知州段氏等。二是建立“土流合治”的统治方式,或并设流土知州、知县,或设立土州同、土县丞、土通判等官职,使土官协同流官治事,如云南府安宁州,并设土知州和流官知州;楚雄府镇南州,并设土同知与流官同知;罗次县,土知县与流官知县并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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