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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话题]为什么牛奶上要标记清真,难道牛奶还能用猪奶造假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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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牛奶上要标记清真,难道牛奶还能用猪奶造假么? 关注问题?写回答 [img_log] [img_log] 牛奶 奶制品 为什么牛奶上要标记清真,难道牛奶还能用猪奶造假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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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少数民族朋友有清真食品食用,我从来不买清真食品免得食物短缺。 今年买了几万的羊肉年货,经过京东再三确认后找了一家不是清真羊肉的店铺购买发货。 有效避免了信教的朋友买不到羊肉过不好年的情况。 哦,对了,你们不过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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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穆斯林,所以清真的东西我一律不吃,家里人也一律不准吃带清真标志的东西 本人及家人抵制一切清真食品 卡斐乐是要下火狱的,我建议卡斐乐们还是不要送钱了,不然将是烧向你的烈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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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提一个人了。 陈全国书记。 全国书记在治边方面的功绩,建国以后无出其右者。 先治藏后治疆,是新中国唯一一个主政过这两地的官员。 前无古人,大概率也后无来者。 全国书记去之前的新疆是什么样子呢? 治安极差,天价切糕,昆明暴乱,恐怖横行,社会动荡。 然后,61岁的他来了。 按照我国行政体系的基本情况,全国书记只能干一届,也就是五年了。 因此,他提出了“1+3+3+改革开放”内容,工作要求: “1”是紧紧围绕总目标、抓好反恐维稳工作,扎扎实实推进“一年稳住、两年巩固、三年基本常态、五年全面稳定”的规划。 “3”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抓好“三大攻坚战”。 “3”是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抓好三项重点工作。 尤其是对于社会稳定,他用了这样的话: “要以一种‘让江河让路,让高山低头’的决心和信心,以务实的作风,担当的精神,铁的纪律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一个地区,一个组织,甚至是一个团队,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人事架构问题。 他创造性的提出了“两套班子”的想法,由党政负责同志带头,一套全力以赴保稳定,一套集中精力抓发展。 同时,他也没有忘记发动群众,完善健全了党政军警兵民协调联动机制。 在维稳的工作中,全国书记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也承担了极大的风险。 一手坚决反恐,一手改变思想。 这其中清真概念泛化问题的治理,是去极端化、正本清源的关键一环。 首先是坚决纠正“清真泛化”。 严禁把清真概念扩大到食品之外: 不准搞清真化妆品、清真日用品、清真服装、清真家电、清真小区等。清真只限于饮食,不是生活方式、不是身份标签。 也就是说,尊重你的饮食习惯,但是其他的绝不能独立存在。 其次是坚决反对宗教对生活的渗透。 反对用宗教干预教育、婚姻、丧葬、习俗、服饰、日常消费,强化世俗化、现代化、国家化导向。 也就是说,日常生活的准则,不能是宗教信仰寄托,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强化中华文化认同,尤其是语言。 用文化认同、国家认同,替代狭隘的宗教、族群认同,这是压缩极端思想的根本。 总而言之,要把“清真”严格限定在合法饮食范围内,绝不允许宗教无限扩张、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以此斩断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土壤。 这个问题上,他的思路和当年教员的有异曲同工之妙: 坚决打击极少数、努力团结大多数、教育转化大多数。 不仅如此,全国书记在民族团结和上也下了苦功夫,鼓励结对认亲,嵌入式居住。 基层发展和群众工作始终是他最在意的事,仅他本人就数十次访村,同时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下沉基层,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力量,把基层打造成反恐反分裂的第一道堡垒,同时也大幅度提高了人民的幸福感。 他在这片土地上付出了极大的努力,这片土地在他的带领下也越来越好。 也许很多人不知道,全国书记的家乡是河南驻马店,就那个在网上被称为“骗子主教练”的地方。 我听那边的JC朋友说,他在新疆那几年,一些不安定分子甚至都不来驻马店,或者说来了也老老实实的。 有时候经常会想,等到对岸回来那一天,如果要设置一个“台务办主任”,全国书记如果还有那个精力,他是不二人选。 说到这里,突然有感而生。 从张书记到陈书记,再到昨天刚任命的政法委王书记,河南人在治边上做出的成绩和获得的肯定是有目共睹的。 河南这个地方,因为穷,再加上确实有一些人去外地做出了很多影响形象的事儿,因此在网上被黑很多年。 我们都承认确实有一些河南人需要批评。 但与此同时,也有很多河南人为祖国做出了贡献,也有很多河南人扎根在各个行业,用他们的勤劳和汗水辛勤工作着。 杨靖宇将军,也是驻马店人。 有时候看到某位地产商巅峰时候是他省著名企业家,塌方时候又变成了“河南大骗子”的言论是真的无奈。 不管你是哪个省的兄弟姐妹,但不要忘记我们都是中国人。 送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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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国书记的功劳,值得大写特写。 陈全国书记是中华民族的英雄 是反恐怖主义、反极端宗教主义的英勇斗士 陈全国于2016-2021年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任职期间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推动新疆在稳定、民生、经济等领域实现显著进步: 1.稳定与安全 治理前:面临分裂势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重挑战,安全形势复杂严峻。 治理后:推进依法治疆、反恐维稳、去极端化,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各族群众安全感显著提升,为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 2.经济发展 治理前:经济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单一,南北疆发展差距大,贫困问题突出 。 治理后:推动产业多元化,基础设施建设加速,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项目落地;脱贫攻坚成效显著,2020年实现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 3.民生改善 治理前: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民生保障水平偏低 。 治理后:财政支出70%以上用于民生,推进九项惠民工程;建成覆盖学前到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汉语教育普及;城乡社保、医保基本全覆盖,群众生活质量大幅提升 。 4.民族团结与宗教和谐 治理前: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够充分,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风险高 。 治理后:深化“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伊斯兰教中国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和睦和谐 。 陈书记推动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明确提出: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 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 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 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 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 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 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 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 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送礼物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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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以下都是我朋友说的 他有几个朋友家里是白帽 很奇怪,单独一个白帽一起吃饭的时候啥都不忌口,也没有奇奇怪怪的规矩,清不清真的无所谓,还喝酒 但凡那一桌超过2个白帽在,那就麻烦了,汉人筷子挑过的菜他们都不会再碰一下,必须去清真馆子,还有各种关于吃的忌讳等等,麻烦的要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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