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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论史]《湘西记忆之一——苗疆》(原创)[第9页] |
作者:aha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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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凤凰厅志》对苗族的描述是这样的:“苗轻生嗜乱,只是贪利劫掠”,士兵“以苗人为可咦之物,或赊马骗害,或勾通奸民,使用垫槽假银购买苗人货物。或图其子女为卑妾者,间或有之”,更有“汉民柔奸,利愚苗之所有,哄诱典卖田产,或借贷银谷,始则亲昵,骗其财物,后即图赖”。 在苗疆,由于土家逐渐与汉族融合,民族歧视逐渐聚焦于苗族身上。到明代,历史上长期使用的贬称“武陵蛮”一词,逐渐让位于“生苗”、“苗夷”、“苗蛮”等词。 |
外来移民对苗族的极端不尊敬,在日常交往中,也是极其轻蔑,并因轻蔑而欺诈,因欺诈而盘剥。 明代即有“生苗悍而贪,熟苗狡而险”,“夷性至贪”之论。无论生苗熟苗,在汉人眼中不是“贪”就是“狡”。至清代,对苗族品性判断的记载就更多了。譬如:“苗轻生嗜乱,只是贪利劫掠。”“苗性最猜疑,多反覆……此辈喜则人,怒则禽……狼子野心,岂能速与讲让刑仁?惟因其畏鬼信巫之习,摄以祸福,则无暴悍不可制之心,因其贪忍无亲之习……。” |
对苗族的歧视导致普通汉土民对苗族的普遍欺诈。这汉土民包括三种人:第一种是吏管书役等人。他们常常狐假虎威,进入苗寨,欺诈苗民。偏沅巡抚赵申乔在《治苗十三条》中,有三条就是针对这种人:“衙役不可乱差,以滋惊扰也。……不可听衙役之话,以寄耳目也。……征粮不可假手吏骨,以致横派也。” 第二种是土兵。鄂海在《抚苗录》中对此有过记载:“多事不肖弃员以苗人为可吠之物,或赊马骗害,或勾通奸民,使用垫槽假银购买苗人货物。或图其子女为卑妾者,间亦有之……,, 第三类为奸民。又称“汉奸”。傅敏《奏苗疆要务五款》称:“汉民柔奸,利愚苗之所有,哄诱典卖田产,或借贷银谷,始则亲昵,骗其财物,后即图赖……”。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欺诈行为,使得民族仇恨变得具体化。在苗族人眼中,凡汉人(含土家族)都是非常狡诈、无诚信可言,他们会采取一切办法来谋取苗族人的土地、子女及其他财物。 |
腊尓山苗人因此有一句告诫子女的名言至今流传:“铜不粘铁,苗不粘客”。意思是苗族与客民(汉土民)相互之间是合不来的,苗族人千万不要与汉土民粘连在一起,粘在一起,吃亏的总是苗族人。 |
加码的税赋和坑人的高利贷 税赋的承担上,明、清两代也有区别。 明代苗疆苗民不承担任何赋税义务,因而明代方志对贡赋的记 载往往只列出卫所、土司的贡赋实额,府州县的税赋不仅份额很低,而且都假授于下级土司。正因为如此,在明代的苗民起义中,绝少因赋税繁重而激变起事。 武力征剿与厅县设置,仅仅是对湘黔苗疆治理一个方面的内容,其实在武力开辟的同时,清廷已经在进行编户造册。厅县的设置就要对户籍人口进行正常的管理了,纳税纳粮也是必然的了。 |
康熙四十四年(1705 )在镇压镇筸“苗反”后,偏沅巡抚赵申乔上疏言:“镇筸红苗攘窃,皇上遣大臣统师压境,恩威并用,苗倾心归诚者,三百一寨,计户四千五百二十三,口八千四百十八。今每口愿输杂粮三升,共输粮六十八石九斗六升,又先经大兵临巢,内有毛都塘,马鞍山诸寨,逃匿穷岩。自辰沅靖道移驻之后,俱各悔罪归诚,剃发入册,共计十二寨,户二百四十,口三百六十九,共输粮七石三斗八升,俱应于本年起征。” 并且“设寨长土百户催征巡缉,移设道员、同知、通判兼辖”,康熙四十九年(1710 ),辰沅靖道委土弁宗纯汉清查各寨户口编管。而镇溪所六里苗民,原属保靖司管抚,经四十二年设置乾州厅之后,苗民愿为编户,归汉纳粮,因此六里苗民,经过赵申乔奏请,归乾州同知管辖,辰沅靖道统辖,最终实现“抚驭得人,苗人沾化矣”。 由“化外”之民转变为“化内”之民的过程,不仅仅只是编户,还要纳粮。但客观地说,清朝给苗疆定的税并不重。 |
生苗区的苗民所交税额比客民低得多,主项目单一,仅交杂粮一项,而且只人均每年2升杂粮,用现在度量衡也就4斤。而且雍正帝继位后实行的地丁银制,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的制度,在苗疆也不实行,苗民连地丁银也不要交。 后来“向化已久”的苗民也有纳地丁银者,只有凤乾永三厅及城绥二县仍不纳地丁银。《清实录》载:“苗民归化已久,其一体输纳地丁银者,已在赎免之内。尚有辰州府属乾州、凤凰、永绥三厅,额征苗民杂粮28石,城步、绥宁二县,额征苗米578石5斗。此等苗民,向不完纳地丁。”可见清朝对生苗”与“熟苗”分别采取不同的赋税征收制。 《清实录》曾记载这样一件事:康熙五十二年,泸溪县一汉民侵占苗地,谎报为开田,地方官照开垦荒田例,给予升科纳税,并上报户部。后来苗人要求归还田亩,二人打官司。结果,田断给了苗人,而苗田是不纳税的,但原上报户部的税额又没法撤销,于是只好由知县垫付,直到乾隆15年才豁免这一税额。 |
按理说,朝廷对开辟后的生苗区赋税并不重,也不要求纳地丁粮,在一些年份,如乾隆四十四、四十五年还下旨减免,税赋应该不是一个大问题。 但是,我们要知道,苗疆生苗区原来是不上税的,苗疆的苗民们是没有纳税的概念的,现在挨户造册,课以粮赋。尽管很少,但是毕竟还是要上税了,多少也是一种负担。 更要命的是,朝廷对生苗区的“轻税赋”的善意经,在下面被念歪了。 |
改土归流之初,在苗疆设百户寨长。从理论上来说,苗疆缴税需由百户寨长为收缴。但正如当时官方文件所说的“承平日久”(实际上是积久生弊,与承平无关),此条规矩即不复存在。也就是说,1704年以后,一批衙役吏属也就在苗疆逐渐直接向苗民收税纳捐。民间种种苛索盘剥,多由这些衙役吏属造成。 尽管在雍正朝时,雍正皇帝已洞悉了衙役吏属作弊的种种手段,诸如包揽、私改印票、私开封柜偷盗钱粮以及向欠税粮户征收赋税却隐瞒他们的名字等等,从而揭开了一场改革运动,但这场改革运动最终还是失败了。当然,这些衙役吏属作弊时,县官们照例得到了好处(包括更高级的地方官),朝廷的改革便一直难以产生实效。 到了苗疆,情况更为严重。苗民大多不通汉话,对国家政策毫不知悉,平时只好忍气吞声听任这些衙役吏属敲诈盘剥。虽说,政府规定苗民成丁每丁纳杂粮2升,而乾隆十八年(1753年)后,永绥厅苗民已经成倍增长,但赋税却照依定额七十二石八斗四升杂粮。因此,自每丁征收的杂粮实际上仅三合零八抄一撮零,折算下来还不到1斤杂粮。表面看来,这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一点赋税呀!可就是因为征收这1斤杂粮,才造成了实际上的纳税额可能是它的几十倍。 加之苗民中有近一半家庭没有田地,这2升杂粮的苛派勒索,更是无法应付。苗族人的经济与改土归流之前没有多大改善,相反还要忍受经年累月的衙役吏属人等的苛派勒索冤气。 |
在贵州的松桃,当时的地方志也有记载:满汉官吏对苗民的姿行鱼肉,更是有加无已。官吏收军米钱粮,往往指十派百折收肥己,粮贵征粮,粮贱高价折银,又常滥派伏马,借端勒索,从中渔利,武弁仗势强买强卖,不给价钱,各级官吏,书差每次下乡,即使一筐一囊亦必令苗民背负随行,每到一村一寨,一户人家,必仗势威吓,勒索酒食,稍不遂意,即加以凌辱作践,以致苗民不堪扰累。 |
苗民普遍贫穷,又没有金融的意识,根本没有利息的概念,“改土归流”后,高利贷势力也进入了“苗疆”,他们在苗疆放高利贷之有一个目的,就是大量兼并土地。 乾嘉时期的朝廷幕僚严如熠在其《苗防备览》对客民盘剥苗民有一段最著名的描述后来曾经被苗疆研究者反复引用:“有客帐营帐二端,其害亦大,营帐为汛兵所放,客 请遵守天涯社区公约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保存草稿回复(Ctrl+Enter) 开通VIP会员,丰富的个性化表情任你用帐多衡、宝江右客民住市场者放之, 制钱八百为一挂,月加息钱五,至三月不完,辄归息作本,周岁息凡四转,息过本数倍矣。约苞谷杂粮熟时折取息钱,或乘其空乏催讨,将田地折算,又有放新谷放货谷诸名,放新谷则当青黄不接之时,计货钱若干,秋后还谷若干,货谷则赊以货盐杂物,计货若干,秋后还谷若干,借者必须挽富苗做保,贫不能偿,保人代赔,故苗中有债必完。” 据记载,“苗寨中富民放账,其息甚大。钱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数倍。不能偿,折以山地衣服,虽受其盘剥而仰以为生,或即所折山地转求佃耕,或易以他山地为之佃耕,听其役使,生死惟命。” |
每至青黄不接时,苗民受到汉族地主的高利贷盘剥则更为严重。向地主“借谷一石,一月之内,偿至三、五石不等,甚至一酒一肉,重利朘削,积日既久,竟以百十金田产抵偿,苗产既归汉民,而采买差徭,仍出原户。” 因而在苗族人民中经常出现《永绥厅志》所说的“收获甫毕,盎无余粒;此债未清,又欠彼债;盘剥既久,田产罄尽”的悲惨景象。苗族人民胼手胝足开发出来的土地,便逐步为汉族地主、高利贷者所兼并。结果,“苗众转致失业,贫难度日者日众。日久恨深,则引群盗仇杀之,而乱机遂因之而起。” |
@江湖武松 2017-09-19 12:32:02 不能单向指责一方的。 根本矛盾在于一方想据地自立,而这是与国家与历史发展的趋势违背的。 至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算计使诈,剪羊毛等等,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的共性,并非仅在汉苗之间,汉民对汉民同样如此。 ----------------------------- 是这样,但这一章和下一章实际上都在探讨的是乾嘉苗民起义的原因,所以主要是从苗民的角度出发,他们为什么觉得委屈,要发动一场影响很大的起义。立场偏重苗民 |
“拳牛”和“比马”——“不习商贾”苗民的圩场弱势 边墙开禁了,但朝廷对苗汉往来控制依然很严。 据乾隆六年五月十六日的朱批奏折就显示,苗疆客民和苗民买卖物件,还必须遵照官定集场之期,照依时值,当官交易,不许私相授受及抑买强取等项,并只听苗瑶赴场售卖,内地人民不得擅入苗地贸易”,“一切钱债,更不得丝毫交通”,“并严禁商贩进入苗寨贸易”,“如有外来棍贩出入苗地时,盘诘并报。” 这种禁忌包含有不让客户欺负苗民,免以让苗民受到不平等贸易的意思。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鉴于当时“各地番苗与内地民人言语不通,长有肇衅之事”,清政府乃在全国范围内“划定番界”,严禁苗汉各民越界:“各省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界”,“均照例治罪”,对双方的“往来贸易”亦严加管束:“必取其行户邻右保结,报官给照,令塘汛验照使往。”在私盐交易问题上,由于在湘西,官盐无法运往而难以满足需要,只得准许私盐销售,然又惧民苗交结,故对苗疆私盐贩卖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各府州“于私贩经行之处,扼要设立卡房、巡船,就近派委员牟兵役查缉”。 |
买卖双方虽以货币为中介,却大多仍属于以物易物的简单交易,售出粮食、油类、家禽、水果,以换回盐巴、农具、幼畜、种子等等。商品经济未能成为主要的经济形态。只有在较大的集镇和沿河水码头,才有较具规模的商业。而在这里经商的又多为外乡人,即来自外省的商人,他们几乎垄断了本地出产的桐油、木材、药材、干果等大宗产品的出口。本地人经商而成业主,在苗疆是较晚的事。 但是,苗族商业意识的缺乏,让他们在必须锱铢必较的商品贸易中又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 苗族人生性纯朴,与人友善,自古为人们所称道,明田汝成撰《炎徼纪闻》谓:苗人“与其曹耦善厚者曰同年,同年之好逾于亲串,与汉人善者亦曰同年”,只要真心与苗人相处,无论何族,苗人均待之如兄弟,至诚至善,决无欺诈之心。故《镇雄州志》谓:苗人“性忠朴”,《大定府志。疆里记》谓“苗子……性朴实”,后来的《黔滇川旅行记》说:“合群互助是苗民特有的美德”。 |
正是因为生性纯朴,在苗疆苗民头脑里,没有明确的商品观念。一切山果,如桃、李、梨、桔、柚、板栗等,野生的固然人人可以见而取之,家种的,过路人只要向主人打声招呼,便可随意摘取解渴。偶尔在一些行人过往较多的路旁,摘取果物也要付点钱,便可拿一短木棍,尽你奋力朝结满果实的树枝上打去,打下多少是多少。这大约也算得经济观念的一种进步,终究也只是一种象征。村寨里的青壮,常常结群赶山,带着猎狗,拿着猎枪,打野猪,赶山麂。枪响兽倒,一有所获,即便是过路的陌生人,见者便可分得应有的一份。 也正如此,苗民“不习商贾”,当他们“驱牛马负土物如杂粮布绢之类以趋集场”交易时,连升、斗、尺之类的衡器也没有,“粮以四小碗为一升,布以两手一度为四尺,牛马以拳数多寡定价值”。苗族用“拳牛”、“比马”衡定牲畜价值,当时的《永绥厅志》是这样描述的,所谓“拳牛”,就是“将篾箍牛前助定宽窄,然后以拳量竹篾,水牛至十六拳为大,黄牛以十三拳为大”。而“比马”则是“以木棍比至放鞍处,,从地数起,高至十三拳者为大”。拳牛时“不任老少”,以拳数多者为贵;而比马则论老少,“齿少拳多价差昂”。光看这些原始的确定商品价值的方法,我们就知道苗族在商品交易时原来是很随便的,因此开始和汉民交易时“初尤质直”。 |
但是闯入苗疆的汉民可就没有这么原始淳朴了,特别是一些奸民,小者“设计盘剥,将苗疆地亩侵占”;大者“见其柔弱易欺,盗行鱼肉,以致苗民不堪其虐”。处于这种情况,苗民在交易时总是上当,面对一个甚至在计量,算账方面都不太计较的民族,那些奸民便处处占便宜。 清朝廷对苗疆贸易的优惠政策也很难落实。如清朝廷对苗疆食盐的优惠政策仍然不能解决苗疆食盐问题。“苗民例销淮盐,水陆二千余里,淮商成本效阴,万难运卖。”即使偶有小贩运往,也是“色黑味苦。”而在汉口所实行的免费、津贴措施,也仅仅是给了盐商有利可图,“经办之商惟知利己,每出重资私买,回照各案,其盐并不运赴彼地行销,而在汉岸私卖。” 淮盐进不来, 苗民食盐的主要来源为川盐私贩。一般情况下,私盐贩卖是不允许的,但在腊尓山苗疆,由于官盐没法运往,只好允许私盐销售。“苗人向食川盐,应请准其零星入苗疆挑卖。”峥但命令“各府州于私贩经行之处”,“扼要设立卡房、巡船,就近派委员井兵役查辑。” 种种禁令使得这里的盐价仍然奇高。 |
这种状况不可能长久地维持下去,墟场较量的结果就是《乾州厅志》说的苗族变得“最猜疑,多反复,若以计诱,则虽行之一次。而后虽推心置腹,彼亦疑畏不从”。这样,“初尤质直”的苗疆苗民,后来唯恐上当,竟“操权衡,较锱铢,甚于编氓矣”(《永绥厅志》)。 苗疆苗民虽然变得生性多疑,但是是很讲信用的,连清代驻苗区的地方官员也承认这一点,所以他们也认为“故信之一字为治苗所必守”。但是经过改土归流后一段苗、汉民在墟场交易中的博弈虽然占尽了便宜,但是也就是这段时间使得民间较多的接触加深了苗民对汉民的不信任。后来为了时生意做得心平气和,苗族经常在三月三、四月八、六月六等苗族的传统节日,与本族人交易,甚至在平时,也有在一些较大的墟场苗汉分场交易的情况。 |
十八、摇摆——乾隆中期苗疆政策的调适 引子——雍乾苗反及其影响 苗疆开辟和改土归流后,苗疆在发展,同时也集聚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集聚,最先在另一个生苗区——雷公山苗疆爆发。 雷公山苗疆发生了苗民起义,由于起义发生在雍正和乾隆交替之际,朝廷称“雍乾苗反”。 雍正十二年(1734)七月,贵州古州的苗民领袖包利以巫师的身份为掩护,发出“苗土出世”的号召,准备暴动。次年二月,包利、红银利用苗人传统的木刻传信的方式,邀集苗众,在八妹、高表等寨举行暴动,清水江流域的苗人则群起附和。《清世宗实录》载:台拱、清江所属各寨苗人“同声响应”,攻打官兵营房城汛,一时众达二万之多。 |
为扑灭这次暴动,雍正帝于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调集云南、四川、湖南、广东、广西五省兵力共三万人,会同贵州军万余及贵州各府、州、县团练乡勇二万余,共七万兵力,实行镇压,授贵州提督哈元生为扬威将军,以湖南提督董芳为副将军,又命刑部尚书张照为抚定苗疆大臣,总理钱粮兵马事务。清中央土朝的军事布署是:川、滇、黔军白清水江上游进攻,湘、桂、粤军白清江下游进攻。由于清军内部派系纷争,意见相左且部署混乱,无法有效地遏制暴动苗民。 同时,有的清军将领还滥杀受招抚的苗民以冒功请赏,激怒了曾参与暴动后接受了招抚或准备接受招抚的苗民,迫使他们不得不与正在暴动的苗民站在一起,“播告徒党,诅盟益坚,多手刃妻女而后出抗官兵,蔓延不可招抚。” 雍正十三年(1735)的贵州东部苗民的大暴动,使得清中央朝廷非常震惊,不少大臣在朝廷议事时“争咎前此苗疆之不当开辟,目前苗疆之不可守”,出现了“全局儿变”的局势。该年的五六月份,连雍正帝也多次表示不该在贵州“生苗”区的古州等地推行“改流”,似应“弃置新疆(苗疆)”。雍正帝有点后悔了。 |
在此情势下,该年冬,湖广总督张广泗“请求革职效力军前”,没有获得批准;“鄂尔泰上疏辞去伯爵,并请解任调理,许之。”雍正帝在批准以“开辟苗疆”、“改土归流”而得以位尊权重的鄂尔泰的辞职请求时说:鄂尔泰奏请办理苗疆一事,是“联一时轻率误信,亦无以自解”,对其免职、削爵,“给假养病,仍食棒”。因此谕告办理苗疆事务土大臣,责令地方官员“竭力抚绥”,“救灾恤困”,“勿惮烦劳,勿惜公努”,加紧在苗疆被害之地赈灾,若有贪官污吏,“将体恤之项,借名侵蚀者,必即行正法”,“黔省钱粮,通行镯免。”不久,雍正帝白己也在忧郁中去世。 |
乾隆帝继位后,命张广泗兼理贵州巡抚经略苗疆事务。张广泗向乾隆帝提出了平定苗乱的二条建议:一是集中主力“直捣巢穴,歼渠魁,溃心腹”;二是“暂抚熟苗,责令缴凶献械,分生苗之势”。在得到乾隆帝的批准后,张广泗采取各个击破的方针:“先将新疆首恶大寨剿除,其迫胁附和小寨剿抚兼施,至内地熟苗,俱令擒献生苗缴械安顿,以绝生苗羽翼,挨新疆定后,再行布置熟苗。”在对参加暴动的“熟苗”进行招抚,使“生苗”陷入势单力孤境地的基础上,张广泗派兵分别白丹江、台拱、清江数路进军,实施各个击破。乾隆元年(1736)正月,张广泗由清江至凯里,调集官兵“会剿”高坡和大小丹江。结果,暴动的苗民在朝廷官兵的围攻下节节失利,不得不退入雷公山。 雷公山又名牛皮大簧,是苗民聚居地区内的一座盘亘数白里的大山,北抵丹江,南连古州,西接都匀、八寨,东达清江、台拱,地形极其复杂、险恶。有典籍记载它是:“危岩切云,老褪蔽天,雾雨冥冥,泥潦蛇所国,虽近地苗、蛮,亦无能悉其幽邃,穷其荒阻者。”在战斗中失利的苗民及其首领都退守到这里,以为朝廷官兵会象以往一样,不可能到这么险恶的地方来,计划等官兵退却后再出来。不料张广泗不惧险恶,命令诸军分别扼守筹口,采取四面封锁,层层合围,步步进逼的所谓“竭泽而渔”战术加以清剿。 |
乾隆元年(1736扫平丹江、平定古州、台拱、施秉、凯里、黄平、八寨和清江下河南北两地的暴动苗寨,“共毁除千有二百二十四寨,赦免三百八十有八寨,阵斩万有七千六百有奇,俘二万五千有奇,获铳砲四万六千五百有奇,刀矛弓弩标甲十有四万八千有奇。宥其半俘,收其叛产,设九卫,屯田养兵戍之。诏尽豁新疆钱粮,永不徵收,以杜官胥之扰。其苗讼仍从苗俗处分,不拘律例。以广泗总督贵州兼管巡抚事,世袭轻车都尉。自是南夷遂不反”。 在总结这次苗民暴动的原因和动机时,当事人、当时官员的看法和后人的分析是有出入的。 |
苗寨寨长——用不用?怎么用? 总得来说,改土归流后原土司直接管理的地区社会融合较好,社会和谐,经济发展,这让苗疆的流官们似乎看到了一些治理苗疆的曙光。既然土司区能管好,苗区也能管好吧。 偏沅巡抚赵申乔就是这么做的。设乾州、凤凰厅后,赵申乔著有《题苗边九款疏》,措置新辟苗疆的善后事宜,其文略云:红苗“倾心归诚者三百一寨,计户口四千五百二十三户,成丁八千四百四十八丁,今每丁愿输纳杂粮二升,共纳粮一百六十八石九斗六升。又……悔罪输诚,披剃入册,共计一十二寨,二百四十户,成丁三百六十九丁,共纳粮七石三斗八升。俱应于康熙四十四年起征”。并特别强调:红苗既已归诚编户纳粮,与民一体。“苗民盗窃等案,及抢夺杀伤等事,俱应照内地州县命盗案件之例”,“土司之士子宜训,苗民子弟宜设义学教育也”。 赵申乔实际上确立了一步到位的政策,“五寨司土官土民,听厅官统辖”,即对土官土民完全按照国家法律进行治理。“红苗既己归诚,编户纳粮,与民一体”。在他看来,红苗(生苗)己经归顺政府并像汉土民一样,编户纳粮,也就说明他们己经一步到位成为正式的“民”。 |
乾州、凤凰二厅苗民的管理除保留“寨”的乡村社会组织外,无论“编户”“纳粮”,还是“命盗案件”,均“与民一体”,或者“俱照内地”,同时还设立学校教育苗民子弟。 开辟六里苗疆置永绥厅之后,雍正八年湖南巡抚赵弘恩所作之《六里善后事宜疏》,同样对客民、土民、苗民一视同仁,他说:“苗民耕种时,令永绥同知、经历、巡检各员谕令各寨苗目,督率散苗,尽力南亩。又永绥照旧安设百户每里一名,共六名,于该里驻有汛弁之所,一同居住,遇事商办,凡有急务令其同时通报,无致歧误。又永绥杂粮七十二石八斗四升,逐苗户均摊,兑充本营兵米。……又永绥六里每里各设义学二处”。 根据此文,永绥厅和凤凰、乾州厅一样,苗民亦须编户纳粮,并且政府也开设义学于此教育苗民子弟。 |
但是苗疆都保留了原来“寨”,并且在永绥厅,赵弘恩更清晰的规定寨设苗目,“寨”之上按苗民原有制度,设“里”,里置百户,同时每里均驻汛弁,作为百户的军事依托。“里”之百户之上,则按清王朝的统一模式,科层式地设置巡检、经历和永绥同知。 在乾、凤、永三厅,最基层社会组织最大程度地保留了红苗原来的“寨”。红苗原有的头领继续担当着苗目(或寨长)的责任。 实际上,这也是朝廷的无奈之举。和请朝廷苗疆开辟改土归流的初衷是相悖的。因为在将苗疆地区的苗族编入保甲,改由流官管理,同时将分布广泛、人口众多的“生苗”强行纳入流官政权的管辖之下时,苗疆的流官们发现了困难。 |
长期的化外状态,使得改土归流时的苗寨还处于自然生成状态。苗疆的寨子规模很小,分布也很随意。改土归流后,苗寨归化纳粮了,但朝廷的衙门与他们相隔还是比较遥远,苗寨变化还是很小。 有学者曾经对康熙五十一年100个苗疆村寨人口等进行了统计,共有人口4993人,1377户,此时一个苗寨平均户数为13.77户,平均人口为50人,苗寨之间的平均距离为4里。这样的苗疆村寨应该说是极小的,大约60%的苗寨总户数在10户以下,人口在36人以内。最大的苗寨也才23户,人口112名。按照当时的里甲制度,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的话,则苗疆平均要11个村才能组成一里,而其地域则可能达到30-40里地方。在山区,则相当于成年人七、八个小时的行程。在这么分散的苗寨设立政权确实有点难。 而且苗寨绝大多数都是一个家族,100个苗寨有两个姓以上的只有7个,其余一个寨子都是同姓的。而按照苗族的分家制,村中的新生家庭经常重新选择居住地,建立一个寨子,苗疆总是存在2-3户的小寨子。 |
朝廷的管辖权很难直接到达这些地方,而且生苗地区语言不通,原来苗疆的社会制度与朝廷的社会制度差别过大,只能间接地依靠苗寨、家族,保留或增设了一部分小土官土弁,如通事、土千、把总、寨长等,作为最基层的政权末端,协助流官对苗民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苗疆保甲制度和小土目制度并存的格局。 在这过程中,清地方政权认为“新疆苗众向无酋长,不便听其漫无约束,自应仍从苗俗,设立寨头。”其方法是“选择良善守法者,令其公举报官,酌量寨分大小,每寨一二人或二三人为寨头,注册立案。”设立寨头的目的是“伤令劝谕约束散苗,循分守法,并稽查各散苗,倘有为非作歹,劫掠仇杀等事,许寨头密票该厅员拿究。”而寨头的设立并非固定不变,“如果实心约束,地方宁谧,该厅员于岁底将头人量加奖赏,以示鼓励。如不实心稽查,或有通同拘隐及滋事扰累之处,将该寨头一并治罪责革,另行佥立。” 这样实际上苗寨的寨长、理老等基层头目保留了下来。 |
“蛮有上下之分,而苗则无所统纪。”但“无所统纪”并不表明苗疆内是一个人人自由平等的社会。很小的苗寨也还是有管理人,这就是寨长。寨长在苗族乡村社区中具有一定的威望。苗疆尽管有一部分熟苗己经剃发为民,但大多数苗族村庄还是实行寨长制。这些寨长与寨民还是有别:“苗人前惟有寨长剃发,余皆裹头椎髻……”改土归流初期,红苗归顺朝廷,政府允许苗族人只要寨长剃发,即表示全寨人都归附了朝廷,说明清朝的衙门认可寨长的权威性。 寨长管辖的范围就是自己所居住的村庄。当时的湖广总督鄂海在《抚苗录》中曾记载,一旦寨长认定要“归诚”,一般他就能带领寨子寨民都投诚,寨长在苗疆还是有相当的权威,能为全寨人所信服。但这些权威建立在个人威信之上,一旦有寨民挑战这种权威时,寨子实际上就面临分裂。挑战者可能选择一个地方建立一个新寨子。正是因为苗寨寨长的权威一部分来自苗民的信任,一部分来自朝廷的认可,他完全按照朝廷官员的旨意对苗寨苗民管理的意愿是相当有限的,他不得不考虑苗民对政策的感受,所以这时的朝廷官员始终不可能完全像管理省地一样管理苗寨。 但实际上寨长对苗疆的管理还是有限的,社区秩序不得不主要依赖苗族的习惯法——苗例才得到维持。 |
问题是在寨长的使用上,朝廷的地方官员出现了反复。 苗疆改土归流后军人与汉人大量进入的主要有官吏、书役、士兵、商人。对于朝廷委派的流官来说,客民来自内地,久沐王化,比之陌生的苗人当然更易沟通。因此,他们常常自觉地鼓励客民深入苗疆落户,并且委之以甲长、保正、百户、寨长之任,以期呼应之效。 朝廷派了大批官僚进驻苗区,可是,这些流官大都居住在府、州、厅、县,对于苗寨之中的活动仍无法知晓和干预。于是他们使了个“钳苗”的办法,即派大批客民深入苗区中心地带。他们将被推翻的土司王所占领的田土全部没收入官府,叫“官府田”。官府田中的一部分赐给流官和地方营汛青吏,余下大部分任意赏给随官而插居苗区的“客民”,是以“任民自由占田”。 据但湘良主编的《湖南苗防屯政考》所载,从雍正至乾隆年间,仅永绥一厅所增加的“客民”就达一千九百一十四户。 |
此类“客民”,大都对上串通官府,或他们本身就是流官们的亲邻友朋,他们可以寻宠专权;对下则狐假虎威,悠意欺凌;有的甚至直接充当苗寨的寨长、百户等职,作威作福,横行霸道,恃强欺弱,恣意凌辱。流官统治是依靠“客民”去强化的。 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偏斜,由此派生出来的,是流官在苗汉之间的两失其平:“一任客民肆意欺凌置之不问,以致苗民仇恨生事”。不仅如此,流官与客民中的痞棍人物还常常借保甲连坐法株连罗织土著苗民,使之冤抑莫伸。客民借助官方权力而势张,其结果则是苗汉之间的感情日益恶化,仇恨日益加深。 虽则在苗区中心地带还保留了部分“不相统属”的非保甲制的“化外”之地,但由于“客民”专权,流官干预,原有的“合款”组织慢慢地失去了群众民主和民族自主的内容,以姓氏或宗族自成寨落的苗家居住习惯也被打破了,苗族人民说话、议事、作事等言论行动全受“客民”的监督,一不小心,便被“客民”察告而吃官司。 |
苗民原有的那一套社会秩序失效了,新的一套又发挥不了作业。改土归流后不久,湘西社会开始变得复杂起来。当时的地方史料有如下描述:“尤好赌,城市中耳目易周,尚未敢白昼摊钱,凭陵大叫。各乡村贸易赶场,如期而至,演居、设赌局,此哄彼嗔,往往数十两、百两为输赢,无钱以偿,流而为盗。地方官必惩赌博,禁私宰、严窝藏,乃为清盗之源。邑与川省接壤,红钱、黑钱诸匪,时亦窜入。黑钱者换包没骗,行踪诡秘;红钱则拜把结党,绺窃市廛。兵役获其移犯,中途拦戳,名曰:打炮火,边缴地方,不可不严密缉拿。至于本境匪徒,生长溪垌,越山跋岭,矫捷若猿;夜穴壁偷窃,昼则闲游村市,晴藏利刃,名黄鳝尾,质小而锐,遇追捕紧急,挺持格斗;或于无人烟处,劫取孤客则物,不与则露刃相向,甚至砍伤臂足;又或伏悬岩丛莽中,伺行旅经过,突出不意,推巨石堕,行旅惊走,弛负担于地,从而攫之。总总凶掠,不一而足。至过于姑息、容忍,不能除害,则良善无从安堵。” 这段对当时苗疆社会的描写可以看出,当时的苗疆赌博横行,盗抢成风,流氓地痞四处游荡,商旅安全得不得保障,可以是世风日下。 |
土地的纷争——买卖禁令下的利益追逐 苗疆官员都没看到苗汉之间的土地矛盾和纷争吗?其实不然、 雍正时期,因为汉民对苗人土地的购买过于繁盛,以至于国家明令禁止,以保护苗人正常的生产生活,乾隆《永顺府志》曾经记录了雍正时期的一条禁令:“禁民买苗产。查民苗交易有于例禁,况其田产大都坐落峒寨,岂容民人买管,以致民苗混杂。即或当买苗产,而仍给苗耕,其收租取课,谅难勉于缠扰滋事,且苗瑶生齿日繁;所有峒寨内之薄产,当不敷耕种养赡,再使民人又占其产,苗瑶何以糊曰资生?各厅、州、县,应即出示晓谕:凡有苗产卖给民人者,令逮照廉价赎回,并示令民人不许擅买田产。以后如有民买苗产者,许苗瑶首告,将产断还,不追原价,仍将买产之人惩治。” 但朝廷的禁令并没有得到实施,在乾隆朝作为财富的土地大量地被买卖。 |
从乾隆时期湘黔苗疆地方官员的奏折和乾隆皇帝的谕旨中我们看到,苗疆的地方官员和皇帝都还都一直在讨论和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苗疆肥沃之地尽落汉人之手,而苗民却被逼入贫瘠深山的事实,引起了苗疆官吏极大的重视和关注。当时湖南一些地方官员看到这个问题后,纷纷在上奏中提出了这个问题: |
早在乾隆九年(1744年)湖南巡抚蒋溥就在奏折中反映,内地民人俱纷纷搬住苗疆,或开铺贸易,或手艺营生,而驻扎在苗疆的文武官员十分欢迎客民聚集,免去了他们孤住苗穴之地的寂寞。这些人在苗疆生活久了,则免不了与苗民买产借债。由于从前设有禁例,不准客民和苗民土地买卖和产生债务,以至于民苗交易都是私下进行,这些交易都是草率成事,产权契约模糊不清,债务契约中人都没有,好了,一些刁顽的客民每以愚苗可欺,乘机侵占田地,赖账不还,而苗民当然不甘心,最后就凶横滋事。 乾隆十二年(1747年)湖广总督塞楞额汉民置买苗产上奏,湖南永顺府属之永顺、龙山、保靖、桑植四县均属苗疆最要之区,自雍正七年改土归流以后,因此地粮轻产贱,兼可冒考(相当于今天的高考移民),以致辰溪、沅陵、常德、宝庆等处客民,一开始到这里贸易置产,继而携家眷定居,且已经入籍置产的客民,仍贪心不足,希图多买苗田,即未经入籍之人,亦觊觎田产,每每依亲托故,陆续前来。这里偏僻一隅有限的苗民田土,岂容四处无数之购求。 |
乾隆十四年(1749年)湖南巡抚开泰奏陈《苗疆事宜折》:“臣前因访询利弊,属员中有称苗疆荒地甚多,请听民认买垦辟者。臣以民垦荒地,不特愿垦者必系无业贫民,往来混杂,恐致藏垢纳污,煽诱为匪,且苗人贪庆,目今荒地自可贱价售卖,追垦熟之后,势不免于纷争褶蝎,殊非静镇之道,深有未便。当经面加戒谕,断不可行。” 从这些奏折来看,在改土归流后,汉民通过在苗疆经商、定居、借贷、抵押、典当、买卖等方式,逐步渗透到苗疆社会,并通过各种手段侵占苗民土地。其中不排除通过合法、公正的手段取得土地的情况,但有很大一部分则是汉民利用了苗民的善良无知以及文化、经济上的落后,通过标记先占、高利贷盘剥、压价典买、欺诈租佃等手段,攫取其土地利益,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和欺诈行为。“于是苗民数十年血垦之田,遂为绅伶所有”以致“苗民失业,无以为生”。 |
苗疆官员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所隐藏的巨大隐患,纷纷向朝廷提出了对策和建议。这些官吏的态度和立场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采取强硬措施立即禁止汉置苗产,遏制汉人向苗疆迁徙的风潮,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清廷对此作出的反应也难免带有仓促性和临时性,清廷在处理苗疆土地问题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厘清苗汉地界,苗人各有其田。要杜绝苗疆络绎不绝的土地纠纷,最重要的就是在苗民与汉民之间划清田土界限,苗区内要让苗民各有其田。早在乾隆七年(1742年)湖广总督孙嘉淦奏《区画苗瑶生计折》指出,对于刚刚平定的苗疆,应当均分地亩,明确产权,使苗人各有其田,各有所得,才能使其基本生活获得保障。 乾隆十七年(1752年)皇帝明确指示“惟将边界分画明晰,再不可令内地民人逾此更进番部”。地方大臣在上奏的治理措施中,也均将此条作为重要条款。 |
这两节主要在探讨乾嘉苗民起义前腊尔山苗疆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比较枯燥,图都不好配,上一个苗妹子养养眼吧,但这个不是湘西苗族 |
在加强对土地契约管理的同时,清政府还禁止汉民续置苗产,限制新的土地买卖。《请严汉民置买苗产等事折》指出:“臣请嗣后苗疆田地,只许本处土苗互相买卖,其从前居住年久,置有产业之汉民,仍听其相安外,此后如有汉民再买苗田,与土苗贪得重价卖给汉民者,将民苗分别责惩,令苗人备价归赎。 有许多汉民直接采取越界强占、盗垦的方法侵夺少数民族的土地,因此,统治者也采取了一系列刑事措施,希图通过对侵占者和渎职官员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取得一定的震慑效应。依照清代法律规定,苗人自相争讼之事适用“苗例”,汉苗之间的冲突则适用《大清律例》。为了解决苗疆土地纠纷,清代政府除适用《清律例》的“盗卖他人田”和“盗耕种他人田”等相关罪名处罚外,还对原有律文作了补充,并规定了加重情节和违令官员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措施。 |
第一种,依照“盗耕种他人田”、“盗卖他人田”罪处罚,并对原有律文进行补充。乾隆三年(1738年)贵州总督兼管巡抚张广泗、大学士鄂尔泰等建议依照“盗耕种他人田”、“盗卖他人田”罪来处罚苗疆的汉人占地者,惩罚对象主要是越界侵占苗人田土者和非法典卖屯田者。乾隆采纳了他们的建议。 第二种,规定对违令官员的刑事责任。如前所述,苗疆土地问题愈益严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地方官员执法不严,听之任之;在办理土地案件时,不能秉公剖断。“其历任大小官员,任听客民欺凌苗人,肇衅滋事”。因此,统治者还专门针对地方官员不履行职责或违法法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以期能扭转局面。 第三种,将汉民遣返原籍。汉民大量迁往苗疆定居是导致土地危机的直接原因。因此,将汉民驱逐出苗疆,遣返原籍,减少苗疆的土地资源压力,也是一个重要手段。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规定:“新疆苗民较淳于旧疆,治之之法,在严惩汉奸,或入苗寨唆讼、或种苗地久占,或开店诱为盗贼,似此不法,有犯悉递原籍,则蠢去而苗安矣。”《桂阳禁令碑》规定:“将乾隆十二年奏准禁止,以后搬往深居瑶峒内之汉民,查明出示,详晰晓谕,定限一年内,尽令搬出,各归汉地。 |
除此之外。乾隆时期还通过清查苗汉户口和地亩,加强户籍管理。苗疆土地纠纷持续不断,还源于苗汉杂处,户籍管理混乱。因此,清统治者在处理苗疆土地事务时,首先采取的行政措施就是清查苗汉户口和土地数目,加强户籍管理,以便明确土地所有权。乾隆十五年(1750年)皇帝指示:“至汉人在旧疆苗地住久,置有房产、素行良善者,伤土司、土目等于年底查造烟户民数时附造入册,仍毋须招留册外之人;其归化未久与新疆一带各苗寨,令地方官稽查,不得听汉人置产,亦不许潜处其地。 |
为了解决因高利贷引起的土地纠纷,早在雍正五年(1727)湖广总督傅敏即奏请在湘西“苗疆”查禁兵民与苗典卖田产,已典卖的,要“自首勒现还赎”,今后“永远严禁”。但这项禁令的效果不佳,乾隆十三年(1747),永顺知府骆为香再次重申“禁民买苗产”,并指出“所属田土价值,迩年口贵一口”遇有出售,“民间即争先议价”。为防患于未然,他认为“宜谕令土苗,如欲变动田土,只许买与本籍”,不许卖给外来“客民”。 由于上述政策只是“治标不治本”,统治者没有根据苗区土地贫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给予宽松的倾斜的优惠政策,所以结果收效甚微,无法阻比苗区土地的外流,苗区土地更趋于高度集中。据不完全统计,仅永绥、凤凰、乾州三厅,从康熙到乾隆百余年间,客民侵夺的田地就有四万多亩。政府官’员、民间地主、商人与苗区的土地纠纷的增加不断激化了民苗、‘自’苗之间的矛盾。 |
苗汉通婚——婚还是不婚? 还是在土司时代,土司领地的少数民族与外界的婚姻往来受到一定限制。 改土归流后,政府又特意重申这种限制政策。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曾经有过禁令,对苗汉通婚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仍离异”,对促成婚姻的媒人则“杖九十”。 雍正五年(1727年),湖广总督傅敏向朝廷提交了一个《奏苗疆要务五款》,其中第一款即禁民苗婚姻,“请禁民苗结亲。民以苗为窟穴,苗以民为耳目,民娶苗妇,生子肖其外家,掳杀拒捕,视为常事。凡已经婚配者,姑免杂异,其聘定未成者,自本年为始,不许违例嫁娶。犯者从重治罪。已经婚娶者,兵则远移别汛,民则着保甲取结,汛守员弃稽其出入。”这个文件在苗强史上很重要。因雍正皇帝在文件后有批示:“著为例。”从此这五款所列成为苗疆定例之一。 |
大量江西、四川等省的汉人,或因军务、流寓,或因商务(有商屯之说:募盐商于多边开中,谓之商屯)、填籍进入苗疆,由于民族的种种差异,致民族社会中冲突时有发生。显然,这种状况给带来甚大“隐患”而为政府所不愿。故清政府只得再谋民苗区隔规禁之策。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在湖广总督傅敏即定的治苗“五款”中,就重申了“严禁苗民互为婚姻”之例。 这种严禁民苗婚姻的政策在改土归流后虽得执行,但民间事实上难以禁绝。由于苗疆地方天高皇帝远,禁令形同虚设,汉族上层人物或有将苗族婢女收房为妾的,也都视为隐私秘而不宣。 |
因此,短短三年后,就有人提出建议:“准许民苗兵丁结亲,令其自相亲睦,以成内地风俗。”这个建议被巡抚赵宏恩否定未实行。 再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朝廷在大量汉苗婚姻面前,终于发现,民苗婚姻于苗疆社会关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因此,重又下了一条鼓励民苗通婚的政策:“查旧例,民人原不准擅入苗地。乾隆二十五年,以苗人向化日久,准与内地民人姻娅往来,渐资化导。” 乾隆二十五年的这条政策,事实上也未运行多久,政府又有了反复。因为民苗之间的婚姻得到鼓励,导致了两个新后果:一是边禁大弛,社会治安一时陷入低谷。二是汉土民大量入苗地购买苗族妇女为婶妾,从而导致了新的民族矛盾。大量苗族妇女不堪做牌妾的奴役地位,纷纷跑回家乡,导致了大量的民族间婚姻冲突。 |
但是到乾隆二十九年(1764),情况似乎发生了急剧转变,之前一再反复强调的民苗区隔“禁例”,到此时己经有人提出要进行变动,而变动的结果则显示,“苗疆禁例”在湘西区域的执行慢慢在进行调整。乾隆二十九年(1764 )六月,湖南巡抚陈宏谋,对有关禁止民人与苗人通婚的禁例进行变通,认为此举“可使气类相感,自当闻风慕及”有利于“化苗”。 随后湖广总督常钧、湖南巡抚乔光烈上“应准湖南民苗互相婚姻折”,奏请嗣后未剃发苗人与民人,俱照民俗,以礼婚配,准许结亲。乾隆二十九年(1764 ),陈、常等的奏请,显然得到了乾隆皇帝的认可,随后便开启了清廷认可民苗婚姻之始端,湘西的地方志当中,在讨论民苗结亲之禁例废弛,往往都追述到陈弘谋,应当就是依据乾隆二十九年的陈的奏折而言的。 |
插一些湘西民俗小花絮:赶边边场 晚晴民国直到新中国改革开放前湘西苗族的婚姻都是由赶边边场决定的,再早一点,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跳月。 湘西的赶场聚集场所,一般选在较集中的乡镇所在地,而“赶场日” 则是由俗定民约而成的,如吉首市的“乾州场” 赶的是农历4与9,即初4、初9与14、19、24、29,一个月赶6场,5天一场。赶场那天,平日平静的地方一下热闹、涨起水来,各路人,穿着花花绿绿的美丽的民族服饰,纷纷流向集市。中年人赶场,绝对是为承担起生活的一份责任与使命,卖家中的农业活手工业产品,买家中需要的工业品;而奶奶、爷爷辈赶场多半是看场或称遛场,他们神态安静、脸挂微笑,不急不躁;那些英俊后生、漂亮姑娘们赶场,一群群鱼儿似的,东游西荡,他们赶场是为寻找爱情的归宿。这成群而游的姑娘、后生们,他们往往纷纷悄悄地退潮流向场的外围,最为安静之处,故被人们称之为“赶边边场” 的一群。 湘西苗家后生、姑娘们的爱情,都是在赶边边场时播下种子的。一代又一代都是如此,不同的只是表白爱情的歌词与声调。湘西苗族青年恋爱,自由、浪漫而火辣。姑娘三五成群地在场上飘动,一朵朵花儿似的散发着靑春的活力、传递着爱的电波。三五成群的男子追上来,故意说,前面的姑娘,掉东西了!若她们装着沒听到,马上逃走了,证明她们的心已有所属,场边边的某一处有三五成群的男子正等待着她们去对歌,做进一步的了解;若她们听到喊声停下了脚步并说,那你帮我捡起来不行吗?做点好事。标志着一场爱情大戏,已经拉开了序幕。这种没话找话说,是男女双方搭腔、交流的借口,或者称是笫一步,过眼綠关,看有沒有往下交往的感觉。有的爱情开场戏,是男方向女方讨东西吃,当然讨吃是假,找理由搭上话才是真,如讨糖、讨果子或讨莱、讨水等来试探姑娘的心意,若姑娘对你甜甜一笑并把手中的糖果毫不犹豫地递给你,说明有戏,有故事;若姑娘听到小伙子的讨吃声,显露的是一身的冷意且还骂一句:“饿痨死的” 证明她对你沒有兴趣,求爱的男子就该知趣地黙黙走开,另寻出路了,这种情况,千万别再去试探,否则会遭到姑娘的斥责,碰得一鼻子灰。那些性情温和的姑娘,如果不愿意和你交往,她一般既不骂你也不露出明显的厌恶你的样子,只是自己悄悄地走开,不愿同你去多说什么。 对上眼的靑年男女,会马上不约而同地离开场的中心漩涡,到场的边边处对唱起情歌,来考察对方的智力可否承担起生活的载重,可否有能力把生活中的每个日子过好。由此,树荫下,小溪边的草坪变得诗情画意,处处留有情的烙印、处处开着爱的花朵。甜蜜、柔情的山歌声四处飘荡,男女双方会过唱歌打听、了解对方的家庭情况以及个人是否品行端正、热爱劳动等。了解完这些情况过后,若双方相互满意就会继续往下交往,否则,就会到此为止,各自开始自已新的寻找。 上世纪七十年代,笔者曾经在腊尔山的夺西小住,夺西是当地的一个大集,晚上睡了后还曾听着当地男女苗族青年彻夜对歌,那歌声悠扬,充满着情和爱,让人听了久久难以忘怀。 当然现在已经很难看到赶边边场的了。改革开放后,苗族青年男女都出去打工,在外面和认识的人就恋爱了。网络的兴起更是让人多了交往工具。边边场现在在湘西基本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赶集对歌的苗族姑娘 边边场往往选在集场外的树林里 |
圩场——开还是不开? 无论对朝廷官员还是对苗民来说,赶场都是一件大事。因为这牵涉到苗疆政策的根本,即苗民和客民是不是来往。 苗疆客民与苗族之间的贸易是自由的。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湖广提督俞益漠在《戒苗条约》中提到苗疆贸易时曾经以劝慰的口气对苗民说,盐和布是你们苗民急需的,但都因为你们性好劫杀,以致无人敢进来交易,即有转卖进来的,价钱又贵,所以你们苗民历来常受寒冷淡食之苦,殊属可怜。你们若不劫杀,则汉人进来交易者多,将你们土产,以换盐布,岂不两得其利?你们若守法,可以到乾州、五寨司买去,其价更贱。从这段话可见,当时朝廷并不限制苗疆贸易,客民可以到苗寨去卖盐卖布,收购土特产,苗民也可以到乾州、五寨司(即镇筸城)去买东西。 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也就在平定镇筸红苗起义后,请朝廷颁布政策,确定于汉苗居住之地设立市场,“每月三日,听苗民互市,限市集散”。 |
苗疆开辟之后的康熙五十年(1711年),湖广总督傅敏巡视苗疆时为便于管理,进一步将这种民间贸易管理起来,首先官方进行了选址,即民苗出入适中之地,当时选了得中营汛属的宜都营,前营的箭塘营,右营的西门江,左营的窑头坡,在这几个地方设立集场;然后确定了时间,即每月初十、二十五二日,令苗民两次会集贸易,也就是一个月两次;管理的方法就是赶集时该管百户与该汛弁目带领兵丁监替稽查,令民苗集于辰时,散于午时.……民人售卖货物,亦止须盐米服食等项,其余硝磺军器有于禁令者一概不许货卖,也就是只年买卖日常生活用品,不准客民向苗民售卖军火器械。 |
这时苗疆贸易还仅仅是禁止军器(主要是铁器),到了雍正五年(1727年)民族间的土地买卖与借贷活动亦受到严禁。这就是傅敏奏《苗疆要务五款》中所禁之项:“请自后除集来粮食,买卖布帛,见钱交易,毋庸禁止。民与苗卖产借债,责之郡县有司。兵与苗卖产借债,责之营协汛弃。自本年为始,许其自首,勒限赎还,犯者照律治罪,失察官弃,严加参处。”这样的民族间贸易一直延续到乾隆前期。 但政府允许开集市是有条件的,明确严禁“私贩火药军械”等物。各位看官要纳了闷了,这不允许“私贩火药军械”并不是什么苛刻的条款呀,现在的社会“私贩火药军械”不也是一项重罪?但别忘了,这是在十八世纪清代的腊尔山苗疆,这里还是一片荒凉之地,森林里还响彻着豺狼虎豹的咆哮,而苗民们也还要靠打猎觅食来弥补粮食的不足,所以在官府和外人看来是“火药军械”的禁物,在苗民手中只不过是防身器械和生产资料的猎枪和火药。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被禁止交易,这集市交易意义当然是大打折扣了。 官方还在场址选择和具体开展的问题上颇费了一番脑筋,异常谨慎。 |
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湖广总督郭世隆提出,民苗贸易要以“塘汛为界”,“苗除纳粮买卖外,不得擅入塘汛内,民亦不得私处塘汛之外”。所谓塘汛就是明清军队驻防地,设驿站关卡。“汛”是清代兵制,凡塘汛镇千总把总、外委所统率的绿营兵都称汛,其驻防巡逻的地区称汛地;而“塘”据《六部成语兵部?塘兵》阐释:“比讯狭小曰塘,比塘狭小曰铺。” 塘汛就成为苗民的一条分界线。《清史稿?食货志一》也载:“各省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例治罪。若往来贸易,必取具行户邻右保结,报官给照,令塘汛验放始往。” |
改土归流后苗疆土司制度崩溃了,但社会却并没有太平,一系列社会与民族的问题因之而生,其中尤以骤然紧张的苗汉关系为甚,大量江西、四川等省的汉人,或因军务、流寓,或因商务(有商屯之说:募盐商于多边开中,谓之商屯)填籍进入苗疆,民族冲突时有发生。显然,这种状况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故清政府只得再谋民苗区隔规禁之策。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在湖广总督傅敏即定的治苗“五款”中,就重申了“严禁苗民互为婚姻”之例,同时认为:“苗人之所欲惟利”,其“日用所需”,多为“盐布、丝麻、绒线等物”。如官方能“为之设集场,通商旅,以贸迁有无”,苗人则“群情自然畅悦”,其间纠争将自然减少。 也正因如此,朝廷在新辟苗疆设永绥厅后,“择大村寨适中之地,立集场数处”,规定贸易:“苗人至民地贸易,请于苗疆边界之地,设立市场,一月以三日为期,互相交易”,但规范之下的民苗交易,主要限于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需品,同时明令苗人不得越界,出入州县依然得派“佐贰官督视。” |
到了乾隆朝,乾隆对苗疆的问题有自己的认识:“历观往事,苗人之滋衅酿祸,实汉奸为之厉阶。此汉奸之出入苗寨,所当严为稽察禁绝者也”。这证明他对苗疆的情势基本还是清楚的。 基于这种认识,乾隆时期采取了严厉的防范措施,全面禁止汉民出入苗境。《酌议抚苗事宜三条折》规定:“至民苗许其交易,原止附城百姓,其苗人尚寨,汉人出入仍当严禁。”乾隆十年(1746年)湖南按察使徐德裕奏陈《苗疆应行应禁事宜四条折》规定:“嗣后凡湖南有苗之各厅州县地方,如向来已设立街市墟集,与苗寨相近者许苗人每逢市集一体贸易,永禁小贩等人私入苗寨,以杜奸民混入其中,滋生事端。” 乾隆十三年(1748年),官方又于厅城南门外“捐建集场”,苗民定期“交易”,但如前所言,对这些“地方”内部的往来,官方控制依然严格:湖南地方“苗人往苗土贸易者,令将所置何物、行户何人、运往何处,预报地方官,该地方官给予印照,注明姓名、人数,知会塘汛,验照放行,不得夹带违禁之物”。 |
乾隆十四年(1749年)云贵总督张允随奏健奉因俗而治谕旨办理缘由折要求“凡属内地人民,概不许其擅入夷寨。”乾隆三十一年(1767年)贵州巡抚方世信奏:“如有汉奸潜匿苗酮,立拿究处。”乾隆四十一年(1777年)上谕军机大臣等:“严禁汉奸潜至苗地。即其余苗疆地方,亦不许内地民人混刁。” 实际上,这比康熙朝控制的还严。不过,从当时的文献记载来看,“集场贸易”对于苗疆社会民众的实际生活带来较大便利,政府的各种禁令及其严格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地方安定,促进了苗疆社会发展。当时的松桃厅志就载“松桃之米荷至集场发卖,路之20里,及其便易,致使米价甚平减,苗民足食”。 |
同样的贸易政策,在苗疆之内,各地方管理执行也大有区别。凤凰厅的官员是“选择以慎,稽察以善,后享其利,毋槛其弊。”显然是一种消极态度。但永绥厅则是积极的态度。“惟是地方辽阔,村落零星,苗人来城买卖,往返担延时日。必择大村寨适中之地,立集场数处以便就近交易,庶货物流通,民苗两利云。”永绥厅官员对集市之设置主要是从方便苗族人的利益为原则。” 与民族婚姻政策一样,这种有条件的民族贸易政策,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虽未被取消,但己经随着政府鼓励民苗之间自由婚姻而比以前更自由了。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自由贸易又引起了民族之间的贸易冲突。因此又有官员提出贸易活动应该受到政府监视。由于民族间贸易政策的反复,特别是政府一而再地严禁自由贸易,使得苗疆之内,各民族之间的贸易活动相当有限。 |
苗例的摇摆——赔牛、赔谷还是抵命? 命案是赔牛、赔谷还是抵命?这个问题看起来滑稽可笑,但在开辟和改土归流后的苗疆,却是个原则问题。 明以前苗疆既不受流宫管辖,又无土司约,完全按固有习俗处理纠纷。清朝顺治、康熙年间仍沿袭明朝的作法,只要苗民不“不侵扰”内地,不劫杀汉民,一般均不以“官法”处理。也就是说,朝廷的法律不管生苗区,你们就按你们习惯处理。 转折出现在苗疆开辟后的康熙四十三年(1704),湖广总督喻成龙题定苗边九款,规定湖南苗疆苗人犯轻罪者听土官发落,犯命盗重罪者由土官解送流官处审明拟罪。这一规定明确了流官对苗人的重大犯罪有司法管辖权。 |
喻成龙的苗边九款有他的道理。在朝廷看来,苗民既然己经归顺并像汉土民一样编户纳粮,也就说明,他们已经是正式的“民”。正式的“民”也就必须适用国家的统一法律:“红苗捉人勒赎之例宜严。”“苗民盗劫抢夺杀伤等事,俱应照内地州县命盗之例.” 问题是这期间乾州、凤凰、永绥三厅依然保留着红苗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红苗原有的头领继续担当着苗目(或寨长)的责任,也就是说,苗寨还有苗寨的规矩,苗寨的规矩还在起作用,而且苗民还习惯于自己的规矩。在这种情况之下,清朝的法律在苗疆怎么起作用就是个问题了。 |
雍正十年(1732年)六月,贵州按察使方显反映了在实践中不得不仍以“苗例”处理的情况。大概的意思是雍正五年云贵总督鄂尔泰等就奏请苗疆命案不许法庭外结,亦不许从牛马银两赔偿,务按律定拟题结。但新开苗疆,从古化外,不知法律,每有命案多不报官,或私请寨老人等理讲,用牛马赔偿,即或报官后彼此仍照苗例讲息,将尸掩埋,相率拦捡,不愿官验。而地方官如果一定要验尸,原、被告等又往往抛弃田宅,举家逃匿,以致悬案难结。 所以他建议新开苗疆除劫盗及伤毙汉人,情罪深重难以宽纵者,仍照律究拟外,其各寨仇杀、斗殴、人命,凡具报到官,即准理。如受害之家,必欲究抵,亦应照律审断。或其中有情愿照苗例以牛马赔偿,不愿检验终讼者,似应念其归附日浅,准予息结,详明立案。 方显的意思是,命案涉及到汉人,就按清律;如果苗民之间的命案有人报官,也按清律,如果不愿意报官,就按苗例了。 对此,雍正批示:“伊论议甚是”。实际上是同意了。 |
雍正十年(1732年)八月,镇筸总兵杨凯在奏陈苗疆要务六条折中称:“苗民盗杀勒赎等事,至今未照九款之例究拟也。……康熙四十三年,前督臣喻成龙题定苗边九款,其中条例,盗窃命案详题究拟,捉人勒赎照强盗律治罪。向使守土文武,果能谨遵办理,则三十年来,苗人创巨痛深,自当渐知王法。无如苗地有司从不认正,但图目前无事。其有抢掳、偷盗者,则据凶苗无影之词,听其索银取赎,苟得释放即为侥幸。其有报复仇杀者,则计彼此杀人多寡,断令出具牛马布正以为骨价。苟得两造允服,即为处分尽善,然此犹就苗盗苗物、苗杀苗人而论也。……按律得偿者,实不可得也。” 清代《苗蛮图》枷勒索赎图 这个奏折也反映了在苗族聚居区,清朝新定条例没有贯彻实施的实际情况。雍正对这个奏折批示;”联览所陈,皆宜从容转移,非急切可以官法绳之者……。”意思是说“急不得”。 |
雍正末年,贵州雷公山苗疆爆发了苗民大起义,清廷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才将其镇压下去。作为这次教训的总结,清朝地方官员在提出的一系列“治苗”办法中都强调运用“苗例”的重要性。乾隆元年(1736年)六月,贵州布政使冯光裕在给乾隆的奏折提出了“苗例”,特别是乾隆二年(1737年),湖南巡抚高其倬就有一奏折,直接要求改变乾、凤、永三厅苗民的部分法律。指出继续运用“苗例”的理由大致有三: 首先是苗族“旧习难以尽革”。贵州布政使冯光裕在奏请在新辟苗疆适用“苗例”的奏折中说:如按苗例杀人伤人赔牛赔谷,“在出牛谷者,出此牛谷已无余事,殊觉相安”。湖南巡抚高其悼请在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仿贵州苗疆运用“苗例”的奏折中亦称:“苗性、苗俗相延,视杀伤为轻,以得利为重。若凶手之家,多出骨价,尸亲事主亦多尽即情愿吃血誓神,解仇了事,不愿终讼”。这说明,无论是在“从古未归王化”的贵州苗疆还是在“归化未久”的湖南三厅这样的苗族主要聚居区,还保留着浓厚的古老的、世代相传的民族风俗习惯。苗民一旦发生命盗案件,仍情愿照“苗例”完结,而不愿报官。这种状况实难骤然变革。 |
其次,“官法难以尽行”。在苗族聚居区强制推行“官法”,遭到苗民的抵制。正如湖南巡抚高其悼所言,在湖南三厅(凤凰、乾州、永绥),“苗人杀死苗人之命盗案件,其在尸亲之家,则多不愿验尸,早自深埋,必欲起验,苗人不以为地方官代为申冤,转以为起出埋尸,与通寨不利。谓地方官不肯体恤,烦扰贻灾。且更有私得骨价不肯报官者,若强之使其报命报盗,更以为我已完事,官府何转为我生事。……若必欲为之按抵,不但凶手之家不愿,即尸亲事主亦复不愿,两家具不情愿而必为之照例断结,苗……亦多不以为然,转生咨怨”。贵州布政使冯光裕亦称:“报官,武官之根究未已,文官之查询又至,文审方释,武又拿讯,辗转调讯,比及辩明,而已不胜扰矣。且一切命盗等案,始而不能不查,既而不能不缉,查缉既得,邻佑干证,俱须审讯,苗民不胜其烦苦,以为归化之后,反不如当时之自在任意也。”这两位清朝派任苗区的官员从实践中都认识到“官法”不受苗民欢迎,难以实行,从而提出了变通主张。事实上,苗族地区虽然或改土归流,或设官立制,但苗民仍不了解清朝的法律,对官府依“官法”审理案件从观念上很难接受,对清朝繁琐的诉讼程序尤其感到厌烦,对清朝地方官吏借苗民讼案任意欺压、勒索,更是深恶痛绝,进而聚众反抗。这些都是“官法”受阻的真实状况。 |
朝廷官员这时也注意到苗族有“世仇”的概念。高其悼曾经在奏折中指出,苗族习惯上杀人是一定要抵命的,不论年代多久。譬如现在有人杀人,实际上是报复若干年前的命案,如果按“官法”杀人抵命,则苗人认为,“彼家幸而行在未经设官之前,我不幸行在设官之后,一命一抵,而今官府又多杀我一人,上则怨官,下则仍图乘便报复,彼此互杀之葛藤辗转不休”。二为“实有远年木刻之仇,留记木刻,岁月已久,见证无人。而苗人撷朴,则因其祖父曾经亲行嘱付,切切在心,自知有仇属实。而在讯官,则不能以既无证见,又无控案,仅以木上有一刀刻之痕,遂谓一命一抵,自然仍行间以偿抵。而此家之苗口虽争之不胜,而心实不平、不服,亦上则怨官不公,下则仍图乘便报复,彼此互杀之葛藤亦辗转不休”。显然,“杀人偿命”的“官法”在苗族聚居区硬性贯彻,反使苗众互相仇杀之风日盛,影响社会安定。如果依“苗例”处理,不仅苗民认为公平合理,易于接受,而且彼此的仇冤也可了结。 高其倬的奏折最后得朱批“依议”,正式改变了赵申乔对红苗地区苗民之间仇杀的法律规定,并被以后的文献归入清代法律史上的“苗例”。苗族处理纠纷的习俗在很大范围内得到恢复。 |
随着苗族习惯法的恢复,苗族社会中的头人寨长等,同时获得了部分“调解权”。从乾隆二年的御批“苗众自相争议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一句可以看出,审案权在流官手里,但事实上,大量民事案件还是由苗族中的头人寨长处理。湖南巡抚蒋溥称:“苗人户婚田土、偷窃雀角等细事,各令具报到官,责令寨头、甲长照苗例理处明白,取具遵依存案,”这说明,官府同意依“苗例”完结,还须由官府委托或指定寨长或苗头审理。审理后还必须报到官府备案。这样做的目的,一是防止苗民私自报复,二是力图使苗民畏惧官府,逐渐熟悉和服从“官法”。 确认“苗例”的法律效力是对清律的重大变通。但实行这一变通不能不与清朝律例的有关规定产生矛盾。清朝统治者在协调两者的作法上总的来说是比较成功的。 |
首先,必须属于苗人之间的案件以外,还限定了“苗例”的适用地域。雍正十年,贵州按察使方显以古州、清江等新辟苗疆“归化未久”,奏请准予运用“苗例”。乾隆关于“苗例”的著名上谕也是针对这一地区发布的。乾隆二年七月,湖南巡抚高其悼以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归化尤新,山著相连,全系苗寨,与黔之苗犬牙交错,苗风俗悍,”请援照“贵州苗疆”适用“苗例”。 其次,即使符合“苗例”限定的地域范围,仍需考虑案情轻重和对清朝统治的危害大小,由朝廷官员决定是否准予运用“苗例”。 乾隆二年五月,湖南永绥厅属补毫寨苗民“杨四十赊欠石老毕牛价未清,老毕带领侄孙石把沙等前往牵牛抵事,彼此角斗,老毕当即奔逃,杨老明与杨四十尾后追赶,石把沙随持杆戳,伤杨老明右胁损命。当经汛防千总将石老毕诱获至营,而石把沙救祖情急,误将营墙推倒背负而去。后经审明,照依苗例,倒追骨价银两给尸亲收领。因有推墙抢犯情事,各拟枷号二月,责四十板。详经前任督抚批准完结”。由于该案情节较轻,所以依“苗例”完结。 而有些重的案子就不按苗例了。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凤凰厅属苗人龙尚保,因妻子被永绥厅属苗人龙老瓦奸淫,不久,其妻与子先后病故,龙尚保因此挟恨纠众二十一人,欲抢龙老瓦妻与子抵数,于黑夜发生争斗,结果造成仇杀三命的惨案。该尸亲龙老潭要求照“苗例”追赔,而该省督抚却要“拘出首从要犯,解省审究”,不得照“苗例”完结。其后,该案以康熙年间所定条例,“凡黔楚两省相接红苗彼此仇忿,聚众抢夺者,照抢夺律治罪,人犯不及五十名者斩监侯,下手者枷号三个月,为从者四十日,聚至五十人以上者斩决,下手之人绞监候,为从者各枷号两个月”的规定,将龙尚保刺字后处以斩决,下手杀人之龙求、吴老成等均处绞监候。其余随从同行之十八人具照例分别枷责。 苗民个人之间的仇杀属于轻案,可依“苗例”完结。但如纠众仇杀,可能危及清朝在苗疆的统治秩序,则必须以“官法”惩治。 |
当事人双方是否情愿也是适用苗例的一个条件。在运用“苗例”的问题上朝廷亦采取了双方自愿原则。苗人命盗案件,在原、被双方都同意依“苗例”完结的情况下才准予适用。如果其中一方特别是原告不愿依“苗例”完结时,就必须依清律例的有关规定审理。湖南巡抚高其悼称,“所有三厅地方,实与他处不同,所有苗人杀死苗人之命盗案件,其两造如俱各情愿,恳照苗俗得价完结者,仰祈圣恩,俯准照苗情之例办理。”乾隆五年二月,湖广总督班第密陈,湖南(镇)筸永(绥)所属之苗人,“与苗人有命盗等事,两造情愿照苗俗完结者,准予酌量完结”。这种自愿原则的确立,既立足于苗民对本民族这种风俗习惯的心理认同,又充分考虑到苗民文明程度的发展对其接受内地法制态度的影响。 但这次所确立的“苗例”到了乾隆十年(1745年),又出现了反复。因为有官员认为,乾隆二年由高其悼所定的恢复苗族部分习惯法的政策导致了更多问题,苗族之间可能更容易出现命盗。 |
湖南按察使徐德裕在《奏陈苗疆应行应禁四条折》提出修改高其悼的政策:“应请嗣后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所辖苗人,有犯命盗杀人等案,果系报仇泄忿,并非至亲,……仍照乾隆二年(1737年)前抚臣高其悼所奏准之例,酌量完结。其有罪干恶逆重情不应原肴者,毋论果否报仇、年月远近、有无见证,及因则怀忿起衅,悉照律例治罪,不许复照苗例完结。” 当然苗例毕竟是在特定历史阶段形成,必然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即使在被确认之初,亦受到清朝官员的异议。早在乾隆六年十月,署贵州布政使陈息荣就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说:“词讼细事,可照苗例完结,至赔头钱之例,则万不可行,盖杀人者死之条,必应申明,不容宽假也”。自古以来,杀人都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杀人者死”是历代帝王推行的“王法”。现在清朝准许苗人杀死苗人可以赔银赔牛,违背这条“王法”,也难怪他们反对了。 事实上,从乾隆元年确认“苗例”直至清亡,“苗例”虽然一直有效,但清朝在运用上,却是很慎重和灵活的,并随着清朝在这些地区统治的深人和苗族地区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减少这种习惯法的运用。 |
类似于这样的政策反复,在18世纪苗疆开辟后成为常见现象。经常性的政策波动,就更成了家常便饭,更在苗族心目中造成“官府政策不可靠”的印象.这一点在改土之初,赵申乔就意识到了,他因此专门为地方官员们列了一个“治苗十三条”,其中一条就是普告地方官不可更改政策:“民苗情性,多倏忽更变,居官者宜出言始终如一,不可一二其令也。”1704-1795年间,真正能遵守“出言始终如一”的地方官极其少。所以,稍后就有高人指出:“乾隆六十年间逆苗之叛,非由汉奸也,由汉官也,由汉官之纵百户也”。官民之间猜忌与不信任成为行政工作中的致命难题之一。 苗疆开辟后的将近一百年中,清朝廷对苗民的政策始终不稳定,从苗汉婚姻、苗疆法律到赶集贸易等政策长期都处于波动之中。苗民在这种朝令夕改的政策变化中从无所适从慢慢积累了对朝廷不信任。更导致苗疆厅县社区内民族矛盾与冲突不断升级。所以,漫长的90年过去了,苗疆的积怨似乎越来越深了。 |
十九:一群牛贩子引起的血案:勾补事件 改土归流后留存的“生界 虽然历代朝廷都在想着把苗疆纳入统治范围内,但这也一直是一个梦想,从秦汉开始,历朝历代苗疆要不根本就没纳入统治(所谓生界),要不就由土司代为统治(实际上土司也管不了,还是生界),就是在朝廷力量强大,设府置县时,往往也府县治旁或者交通要道旁的苗寨纳入了统治,而大批深山老林的苗寨实际上仍然放任自流,根本管不到。 清代苗疆开辟和改土归流后情况仍然如此,有相当一部分苗寨并没有纳入朝廷的管理,主要分布在偏远的苗族聚居区,数量相当可观。辰州知府刘应中(1686年前后)曾说:“康熙二十五年,平定红苗,计寨一百一十有六,按其形势,画东南西北四汛。”也就是说,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共统计了一百一十一寨。 |
这位是康熙二十五年朝廷官员眼里苗疆的苗寨数,这些苗寨是不是纳入朝廷统治没有说明。而湖广总督鄂海《抚苗录》记载了十七年后的苗寨数:“康熙四十二年间,大兵会剿,……是以归诚者三百一十三寨”。到了康熙五十年对苗族村庄重新登记,这次又有毛都塘与盆塘窝等处生苗共计一百三十五寨归顺朝廷,苗寨数变成了五百五十九寨。 由于年代跨度有几十年,苗寨的数量用记载数简单相加减也是不准确的,因为由于苗族的分家制新的苗寨在不断产生,而苗疆生苗历来叛服不定,归顺的苗寨说不定几十年后又变成了生界。 而实际上,腊尔山苗疆在康乾时期总计有苗寨应该有二千余寨以上。也就是说,康熙五十年(1711年)以后,到嘉庆元年(1796年)止,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苗寨没有登记在册,纳入政府管理。 |
康熙五十年(1711年)康熙皇帝仍不无遗憾地写下“惟红苗凭恃险阻,从未归化”的评语。从人口编审的情况来看,直到乾隆五年(1740年),朝廷因担心引起骚乱,仍不把苗疆列为编审对象,只是统计寨数而已。 一部分苗寨根本没登记,也就是说还没有纳入朝廷的管理。就是登记在册的苗寨,朝廷的控制力有多强都要打上一个问号,朝廷官员实际上对此心知肚明。 |
乾隆四年(1739年),湖南巡抚冯光裕上言,凤凰、乾州、花垣三厅苗人一共有2000余寨,其中最强的是凤凰县的栗林、牛练塘、大务头和小务头、鸦苏、盘若等寨;花垣的通溪、补豪、夯尚、盘鹊泥等寨;乾州的杨孟、大劳神、小劳神等寨。近来乾州诸苗寨尚不敢滋事事,以前镇臣张谷贞在任数年,遇有不法的苗人即发兵掩扑,稍抗拒即发兵剿灭,所以到今天乾州苗寨尚知畏法,惟有凤凰、花垣各苗寨抗悍,如花垣的石愚、堂王、乃寨的吴龙保、通溪寨的陇得乍、栗林寨的陇三保、鸦苏寨的陇老课等皆肆行不法,又有盘鹊泥寨的苗人拒捕,辰永沅靖兵备道杨辅臣会同营弁带兵数百巡历栗林地方,今将凶苗陇三保等放出,而寨险人众,抗不服拘,如鸦苏、盘鹊等苗寨凶苗竟无一名就获,如此损威失重。 |
不光湖南巡抚,任贵州布政使(后任云贵总督、湖广总督)的爱必达也察觉到腊尔山红苗的麻烦,乾隆九年(1744年)其在《黔南识略》重就说:“昔之议苗疆者首重古州八万(今黔东南黎平古州八万洞军民总管府,属思州、榕江一带,首重古,元代设安抚司,隶湖广行省),今则以松桃为最要”。“松桃远悬一隅,介巴荆蜀之极边,红苗种类黯于他苗”。“其巢穴又延蔓于三省之交,稍失其驭,将彼此有震邻之虞”。松桃归贵州管,他这里虽然只说松桃,但是指代的是整个腊尔山红苗。 从后面我们要提到的辰沅道王家宾所撰《平定勾补苗人纪略》来看,到了乾隆年间,这些没有纳入“在册缴粮”的苗寨不光是那些小苗寨,就是类似于有200户人家的勾补上中下三寨,也处于原来的“生界“状态,即王家宾所述“惟栗林泛勾补上、中、下之寨,盘踞深山密箐中,无百户管辖,故桀敖尤甚。” |
伏草和护客 苗疆开辟和改土归流前,苗疆既然没有政府管制,没有法律约束,对外存在“寇边”,也就是抢劫行为;对内也免不了一些鸡鸣狗盗之类的勾当。在苗疆一些地区常常有“伏草”或“坐草”的行为,所谓“伏草”很容易从字面意思理解,也就是躲在路旁的草丛中,有路人路过,进行抢劫。 关于伏草,乾隆初阿琳《红苗归流图》中的伏草装塘图有较详细的说明。 乾隆初阿琳《红苗归流图》 伏草装塘图 图说:今观苗人,有伏草装塘之事,而知圣人悬象,虽异类莫能遁其情也。苗欲捉人,则邀同辈,执械潜伏于路旁草间,曰伏草。必二三其处,曰装塘。有头塘、二塘、三塘云。先使一人升巅以望,伺行旅孤踪过其地者,呼以为号,则群起而捕之,反接其手,用卵石塞口,使不能出声。以葛藤系颈,牵入寨,或不随行,则杀之。盖其危险也。 |
而早在清康熙年间陆次云在《垌溪纤志》中也有载:“苗之狡者,坐茂草中,见孤客过,暗出钩枪曳之堂篙之中绑之,货贩。”坐草者埋伏在茂密的草林当中,用钩枪抢劫进入苗疆的客家商贩,将货物贩卖。 生苗不仅绑架汉客,而且也会绑架自己的同族。对于苗人有装塘坐草缚人勒赎本族之习史籍上有这样的描述。 “苗人有仇,及远年钱债未清,必捉人抵事,而行商贸易亦须结伴,过夜投宿汛旁旅店,加意提防以保无虞。苗人捉人之法有所谓坐草装塘者,其坐草亦重而习之,茸蒙及膝,阔止数武,潜入伏匿,即声息无闻,行道之人弗觉也,先补来路之旁,左右埋伏数人,名曰头塘,又补适中再伏数人,名曰二塘,又补去路设伏数人,名曰三塘,遣一人升高晾望,待其人行入塘内,彼晾望者倦竹叶吹之,谓吹哨子,伏者闻哨,挺刃而起,掠其所有,反截其手,驱以入寨,构以雄马枷,谓之拿获户口,勒令取赎。牙朗往返队以财物,始得释归。其经官追取,则名曰迫陷口,是也。迩来苗人截货拿陷客商之事无闻,惟同类相残因嫌抉忿缚以勒赎,则未能尽除也。” |
乾隆初阿琳《红苗归流图》枷禁勒赎图 图说:“红苗捉人入巢,即用枷禁。取木之长数尺,一本而歧其末者,稍加斧斤之,如丫叉形。凿孔于后,入其颈,以木楔楔孔,使之不得出,谓之碓马枷。或着以木靴。拷得其姓名居址,即通消息于其家,勒财货以赎。否则远卖于蜀中酉阳之盐场,钳以供煎炼之役,终无还乡之望矣。” 乾嘉年间的朝廷幕僚严如熠在《苗防备览》也有类似记载:“红苗恶习,甚于捉人抵事。……伺彼寨人过尽,群劫拿一人,或二三人,反绑其手,驱之入寨……勒昔所怨家,讲明其事,或报银两、布匹或牛马、猪只以赎,足愿而后得释宁家。” |
由于史籍上对苗疆内出现的“伏草”和抢劫反复出现,说明当时苗疆确实存在劫掠行为。与“寇边”,“苗乱”发生在苗疆外不同,“伏草”发生的原因很复杂,分析苗族的生活风俗和历史背景,一般来说,史籍上记载的的劫掠行为有以下原因: 一是伏草往往是因为有怨仇,故绑人报怨,但却只需财物赎之,这样看来苗人得了财物也就解怨了。 二是苗疆开辟和改土归流在生苗区是通过流血征剿的形式完成的,大量的苗民被屠杀引起了苗疆的怨恨,所以一段时间内对闯入苗疆的客民掳掠打劫也是他们报复的一种方式。 三是这些私闯苗疆的客商做了对不起其他村寨的事情,以致这个村寨暗示其他村寨将其绑架,借机报复。由此看来,被绑架客人可能是各种性质的奸商, 而不是普通的汉族客商。被绑票的对象是不法商人, 他们被绑票是罪有应得。 四是从事刀耕火种的民族在其生息的社区内,财产都带有公有性质,特別是自然资源更是所有成员所共有。因此,在此类民族的现念屮,财产的私有观并不严格, 需要时取用别人的财产在社会中并不认为是多大的罪行,所以对伏草要全面理解此民族间的伦理差异。 |
当然,在苗疆内也不能随便伏草,因为苗疆也有护客的传统。 苗疆属于“不相统属”的地带,确实一个人(不知道属于哪个寨子的人、外地人)在苗疆活动的安全性还是缺乏保障。为此苗疆社会形成了另一个传统:护客。 乾隆本《凤凰厅志.风俗》有载“凡苗人在家,如他寨之苗,他处之民,或赴其家,饮宴、庆吊、贸易、交谈,或在其家问路,问人,均谓之客。客自其家行至别寨,或被苗捉留,路害,则此苗以为捉其客,竟与己仇相同,必邀约亲党,往彼寨捉(拿),穴斗,此谓护客。” 《苗防备览》同样有类似记载:“豹子场正大营附近苗寨颇有在大途旁开店贸易,黔、楚客民贩牛经过投宿其家,与外间逆族无异,知敬客民,薪水以及住宿钱取值甚廉,无盘剥客民之习。客或早行,邀其相送持矛枪至数十里。遇他寨苗伏草,作苗语招号之,伏草苗不敢犯。若伏草不退,辄挺矛与斗,名曰护客。” |
这里的客人的概念很广泛,只要赴其家,饮宴、庆吊、贸易、交谈,或者只是到其家问路、问人、投宿,不论苗汉,如遇到伏草的,打声招呼,一般就不再敢侵犯;如敢侵犯,就会奋起保护;如果客人被害,那就等于与主人结下了仇,必然会邀人来报仇。这就是护客。 “护客”的传统使苗疆虽然“不相统属”,但也不能随意侵犯陌生人,因为这些“陌生人”有可能是别家的“客”。侵犯这些客人,也就是侵犯了别人寨子里的人,必然又会引起打冤家。因此任何人对苗疆出现的陌生人实施侵犯,都得考虑严重的仇杀后果。 就这样,一个没有法律,没有法庭也没有警察监狱的苗疆,仅凭“打冤家”和“护客”的传统习俗,也可以说是苗例,基本保障了苗疆人民的人身安全。 |
@浦江2017 2017-09-30 11:26:14 学习 ----------------------------- 谢谢欣赏。 |
“楚南辰州府属三厅,曰凤凰、永绥、乾州,皆辖苗寨,而凤凰厅所辖为最广,皆红苗遗种,性极凶悍。自国朝定鼎后,历加征剿,渐知畏法。惟栗林泛勾补上、中、下之寨,盘踞深山密箐中,无百户管辖,故桀敖尤甚。” 这是王家宾先入为主的认识,当时腊尔山生苗区已经“开辟”和改土归流近百年,但是还是有一些地区没有被实际控制,在统治者看来,他们“红苗遗种,性极凶悍,桀敖尤甚”。 “乾隆五十二年春,居民行旅以被苗人砍伤,劫夺钱物、马、牛及掳人入寨,械系勒赎等词,纷纷赴厅控告,按其处所,皆在栗林左近,余已心知必系勾补寨匪苗作慝,但未得其主名。爰遣干员带役访拿,并传齐各寨百户究问,果佥言,有勾补匪苗石满宜为首,父子数人,纠合党羽,伏草行动。” 乾隆五十二年春,有客民牛贩子从苗区买了一批牛到汉区贩卖,路过时,钱物牛马被劫,失主控诉于镇筸城的辰沅道。用王家宾的话说:“按其处所,皆在栗林左近,余已心知必系勾补寨匪苗作慝,但未得其主名。”因为在沟补附近,在还不是道是谁干的的情况下,就咬定一定是勾补寨的苗民干的。 |
@傅家洲 2017-09-30 22:07:54 前面的,可以大胆的写,只怕到50年,不好写了。 ----------------------------- 你真神,我只写到抗战胜利,再写下去,如果还以这种基调,就会变反动;如果改一种基调,和前面的就矛盾了。所以只能写到这儿 |
这里不知道怎么了,总贴总丢,以下接884楼 |
是谁偷的牛? 勾补事件发生在乾嘉苗民起义七、八年前的乾隆五十二年,但一直被认为是乾嘉起义的起因和导火索之一。所以弄清这次事件的前因后果对乾嘉苗民起义爆发的原因绝对是有帮助的。 凤凰厅粟林汛有上中下三勾补寨,此地处于腊尔山生苗区,在凤凰厅和永绥厅交界处,三寨共有200余户,800余人。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开汉苗婚姻之禁后勾补一带成为交通要道。 关于勾补事件,参与这起事件全程处理的清朝地方官员是辰沅道王家宾,其在事后的一篇总结性的文章《平定勾补苗人纪略》,应该是清朝廷对这件事的权威性描述了。 |
“楚南辰州府属三厅,曰凤凰、永绥、乾州,皆辖苗寨,而凤凰厅所辖为最广,皆红苗遗种,性极凶悍。自国朝定鼎后,历加征剿,渐知畏法。惟栗林泛勾补上、中、下之寨,盘踞深山密箐中,无百户管辖,故桀敖尤甚。” 这是王家宾先入为主的认识,当时腊尔山生苗区已经“开辟”和改土归流近百年,但是还是有一些地区没有被实际控制,在统治者看来,他们“红苗遗种,性极凶悍,桀敖尤甚”。 “乾隆五十二年春,居民行旅以被苗人砍伤,劫夺钱物、马、牛及掳人入寨,械系勒赎等词,纷纷赴厅控告,按其处所,皆在栗林左近,余已心知必系勾补寨匪苗作慝,但未得其主名。爰遣干员带役访拿,并传齐各寨百户究问,果佥言,有勾补匪苗石满宜为首,父子数人,纠合党羽,伏草行动。” 乾隆五十二年春,有客民牛贩子从苗区买了一批牛到汉区贩卖,路过时,钱物牛马被劫,失主控诉于镇筸城的辰沅道。用王家宾的话说:“按其处所,皆在栗林左近,余已心知必系勾补寨匪苗作慝,但未得其主名。”因为在沟补附近,在还不是道是谁干的的情况下,就咬定一定是勾补寨的苗民干的。 |
辰沅道王家宾和镇筸总兵伊德禧立即派人前去查办,至于劫匪有多种说法,王家宾和伊德禧“会禀”称“该寨苗人潜伏路旁,偷窃并抢夺路人棉花、布匹、牛只,勒人取赎,随密派文武各员,率百户、寨长,协拿获办。现虽将所陷人口、牛只陆续放还,而苗匪尚负隅不出”。而湖广总督舒常据此折称:“据镇筸游击林大茂禀称,查明苗匪石满宜、石隆后、石老黑、龙老九、龙观音等,胆敢呐喊放枪,抗拒不法……”在王家宾的那份总结中也只是说:“爰遣干员带役访拿,并传齐各寨百户究问,果佥言,有勾补匪苗石满宜为首,父子数人,纠合党羽,伏草行动。随集百户,谕令指唤石满宜到案质讯,而满宜傲睨不遵。” 从这些折子也好,会禀也好,能看到的只是人员、牛只已经返还,但并没有弄清楚谁偷的牛,但查办的人却不分青红皂白,以保甲连坐为名,认为牛是在勾补地界被盗,就得由勾补三寨苗民负责,大肆敲诈勒索,并强行索拿当地苗民石满宜等, |
注意力倒是集中在了石满宜等“呐喊放枪,抗拒不法”、“唤石满宜到案质讯,而满宜傲睨不遵。”,既然没有石满宜等偷窃的事实和证据,要派兵搜捕,要缉拿,遇到反抗,捕就是很自然的事吗?此事引起苗民的强烈不满,在石满宜等人的带领下雨官兵进行了说理。进而发展到武力对抗,成为所谓“勾补苗变”。 |
小事弄大了 乾隆对此案也有怀疑,谕旨说:“镇筸所属各寨苗民,安居向化已久,与编民无异,何以有如此抢夺勒索、负隅顽抗之事,或系闻台湾贼匪聚众滋扰,从而效尤不法,亦未可定。” 原来前一年(乾隆五十一年)台湾发生了林爽文天地会起义。清廷即派提督黄仕简﹑任承恩带领官军万余人渡台。数月之间﹐军事上毫无起色。乾隆帝遂下令更换统帅﹐调闽浙总督常青为将军﹐赴台湾统一指挥。此时﹐林爽文邀约庄大田围攻府城。南北两支起义军集兵十万﹐于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开始大规模进攻府城。激战中由于庄锡舍率部众倒戈相向﹐使攻城受挫。是年八月﹐清廷免去常青职务﹐另派协办大学士﹑陕甘总督福康安为将军率军于十一月初一到达台湾。福康安到台后﹐对起义军进行分化瓦解﹐以优势兵力分五路解诸罗之围﹐又接连攻下斗六门﹑大里杙﹑集集埔等军事要地。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初五日林爽文被俘﹐一个月后庄大田亦被福康安﹑海兰察俘获﹐分别在北京菜市口和台湾府城被杀。林爽文起义清军先后三次调兵I0万余人,耗军费1000余万两白银,历时1年又3个月,才得平定。 |
乾隆也许察觉了边疆危机四伏,才将腊尔山苗疆的这起“劫案”与台湾贼匪聚众滋扰联系起来,以为受其影响,并传谕浦霖,查清此事缘由,该地方官为何不查禁禀报,有无讳匿,一并秉公查明,然后“核其功过,酌量办理”。然而他又未等浦霖查明复奏,即已称其“所办甚是”。 所谓“所办甚是”,就是对地方官员前期的高压镇压的方式表示肯定,既然皇上都已经称是,封疆官员也就大肆杀戮了。驻守凤凰厅镇筸镇的辰沅道王家宾立即通令“千里城防”戒严,命镇竿镇前、中、左、右分兵把守苗疆要塞关卡,并亲自同镇竿总兵伊德禧带兵一千三百多名于4月27日前去弹压,令勾补苗民交出石满宜等“滋事”头人,勾补苗民当面直陈盗牛非勾补人所为,并揭露官兵的敲诈行为,要求当众评理,惩办坏人。王家宾认为苗人敢于当面非难“流官”,攻击朝廷,下令出兵踏平勾补三寨。石满宜等奋起反抗,首先抢占山梁,一场交锋,杀得官兵屁滚尿流。 |
晚上官兵偷袭,放火烧了寨子,苗民没经过训练,大乱,官兵趁势冲入寨子大肆杀戮,血流成河,共杀死苗民四十五人,只石满宜等十五人杀出重围,便到鸭保寨副百户吴陇登家躲藏,谁知官兵迅速包围了鸭保寨,吴陇登见官兵势众,不敢私藏,便私下禀官,石满宜等见如此只好杀出来,十五人被官兵全部捉拿。 湖南巡抚率辰永沅靖道王家宾、辰州府知府西成、署沅州府事通判连冕山、凤凰厅通判暻椿,连日隔别研讯,认定石满宜起意纠集抢过路客商财物,捉人勒赎,“据供不讳”,但却没见口供和笔录,即依律判处,并株连全族、全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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